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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破产重整后,债权人同意豁免部分债务,这部分不用偿还的钱,要不要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曾在多份全国人大建议答复中明确:

破产重整中被豁免的债务,原则上应确认债务重组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最长分5个纳税年度递延确认所得;采用债转股方式的,还可以暂不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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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豁免:原则上要确认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68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原本应当承担的偿债义务,债务人实际上取得了经济利益,因此,被豁免的债务应当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与此相对应,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实际形成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

债务人确认重组所得,债权人确认重组损失。

税务处理原则上保持对应。

符合条件:债务重组所得可分5年纳税

债务豁免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定要在重整当年一次性承担全部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明确: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并选择适用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352号建议的答复中也明确,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缓解重整企业当期现金流压力。

因此要注意:

5年递延不是直接免税,而是延后确认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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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可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如果重整方案采用债转股,税务处理还有另一项重要政策。

财税〔2009〕59号规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

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也就是说,在符合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

债务人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相应的税务结果被递延到后续股权处置等环节。

重整企业有历史亏损,可先依法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还在人大建议答复中指出,债务重组通常发生在企业资不抵债、经营困难、存在较大亏损的情况下。

因此,即使形成债务重组所得,企业仍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以符合条件的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进行弥补,剩余部分再计算企业所得税。

这也是实际测算重整税负时必须考虑的一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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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规则

破产重整涉及债务豁免时,可以直接记住:

第一,债务豁免原则上不是免税。债务人取得的债务减免利益,一般应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第二,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所得可以5年递延。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规定比例并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以分5个纳税年度确认。

第三,符合条件的债转股可以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环节暂不确认,相应计税基础延续。

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仍收录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及相关征管规则仍是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