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何婷婷

日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规在水产品中添加“孔雀石绿”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判令韩某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韩某系个体水产经营者,在农贸市场从事鲜活鱼类销售经营。2025年3月,韩某从外地某市场购进鲜活黄骨鱼80余斤。为减少活鱼暂养期间病害死亡、降低毁损率,韩某购买“孔雀石绿鱼药投入黄骨鱼暂养水体中,并将用药后的黄骨鱼销售给某超市及流动摊贩。其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日常抽检时查获涉案鲜活黄骨鱼,经检测,抽检的鲜活黄骨鱼中孔雀石绿含量为8.11微克/千克,不符合《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韩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为降低鱼类损毁率,保证自己的经营利益不受损失,罔顾他人食品健康安全,在其购进、销售的水产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孔雀石绿”是三苯甲烷化学物,易溶于水,可治理鱼类水霉病、寄生虫与真菌感染,但具有致畸、致癌、致突变的作用,进入人体会严重影响身体健康,被国家明确列入食品动物禁用药物清单。广大食品经营者应恪守法治底线和行业操守,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自觉杜绝使用、添加、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任何以牺牲公众健康为代价的非法获利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