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记者多方了解获悉,监管部门已就证券基金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转接渠道的事前评估机制和持续跟踪事项下发新的要求。
此次发布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是《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细化要求。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持续跟踪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和协议履行情况。
通报要求行业机构应严格审慎评估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类合作,重点关注平台是否介入证券基金业务环节,是否混淆服务提供主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数据安全,是否合理收费、质价相符等内容。评估结果应当由公司相关管理层成员签字确认。
在合作过程中,通报也要求行业机构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情况,发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要求其及时整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应当终止合作。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合作过程中,介入证券基金业务环节,并且出现符合持续运营时间较短、缺乏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等六种情况之一的将被认定为高风险。
对于三方平台,按照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规定,平台需作为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
有关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将对行业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合作纳入日常监管关注事项,对于高风险类合作启动现场检查程序,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责编:陈丽湘
校对: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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