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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黄莉玲 9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民政部联合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情况。

据悉,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今年7月30日发布,将于2027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养老机构服务和安全管理将有一套更明确、更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发布会上,南都记者就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设置1年过渡期后的实施安排提问。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张军表示,过渡期间,民政部将重点做好广泛宣传培训、出台配套政策、用好过渡期窗口等工作;标准正式实施后,将组织跟踪评估、开展专项检查,推动标准各项要求落地落细。

两项新国标,一个管“基本规范”,一个管“重大隐患”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副司长王玉环在发布会上介绍,《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对养老机构从设立、运营到退出的全周期安全与服务质量划出底线;《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则重点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如何识别、如何判定的问题。

其中,《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围绕选址与建筑、设施与设备、入院出院管理、基础服务、安全管理、运营管理、评价与改进等7个方面,提出90项具体要求。标准共包括10个部分,涵盖养老机构建筑、设施设备、服务、安全管理和运营管理等内容。

在安全管理方面,标准明确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和特殊物品管理4方面19条要求,对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火源电源管理、尖锐物品管理等作出规定;运营管理方面则对养老护理员与老年人配比、管理制度、机构退出等提出要求。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则更侧重风险识别。据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甄炳亮介绍,该标准明确“检查—核实—判定—论证—告知”的判定流程,对复杂隐患可组织专家组开展技术论证。

在判定规则上,该标准设置直接判定、综合判定和排除情形三种规则:符合任一直接判定要素,即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符合6项及以上综合判定要素,也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对于场所已经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以及隐患能够立即整改并当场整改完毕的,则规定相应排除情形。

具体来看,该标准设置25条直接判定要素和28条综合判定要素。其中,选址、建筑、消防及其他等4方面的25条隐患情形属于直接判定要素;日常管理、建筑消防和设施设备、食品和医疗卫生等3方面的28条隐患情形属于综合判定要素。

民政部:过渡期将帮助养老机构“对标达标”

南都记者在发布会上提问,面对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设置的1年过渡期,民政部门将开展哪些工作,标准正式实施后又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落实?

张军表示,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发布,将于2027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在实施前做好充分准备,标准设置了1年的过渡期。

张军介绍,过渡期间,民政部将重点做好广泛宣传培训、出台配套政策、用好过渡期窗口等工作。民政部将会同相关单位通过国家标准委“标准云课”平台开展标准宣贯解读,并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因地制宜开展学习教育与宣传解读,组织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学习掌握标准。同时,将制定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通知,指导有关单位制定标准实施指南,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工作措施。

对于养老机构,张军表示,过渡期是养老服务行业规范转型、养老机构对标达标的缓冲期。民政部将督促指导地方民政部门按照“积极稳妥、分类施策”的原则,与养老机构“同题共答”,帮助指导养老机构对照标准要求,全面梳理差距和风险,通过规范建设、改造提升,补齐安全与服务管理短板,实现风险隐患动态清零。

此外,过渡期内,地方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技术等方面支持力度,积极帮助养老机构对标达标、平稳过渡,稳妥实现养老服务行业转型升级。

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后,将开展专项检查

标准正式实施后,张军介绍,民政部将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的指导下,组织跟踪评估、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标准各项要求落地落细。

民政部将督促指导各地以自查自评和专项检查为主要手段,建立实施监督工作机制,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检查。对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养老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拒不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依法采取约谈、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措施。

同时,张军表示,还将把标准执行情况与机构等级评定、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挂钩,督促指导养老机构主动对标整改。

在养老机构如何贯彻落实方面,甄炳亮表示,重点从学习掌握标准、对照排查整改、强化应用三方面发力。养老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制定岗位对标清单;对照标准逐项排查,建立问题、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同时,将标准落实纳入日常管理和考核,进一步细化服务、安全、岗位作业和应急处置等内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