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能算进工资吗?
即便员工当时同意,该约定也绝对无效。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因任何私下约定而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同样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更是直接为此类争议一锤定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从法律上,社会保险制度不仅关乎劳动者个人权益,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将社保“折现”,本质上是用人单位将法定责任转化为金钱给付,规避了社保基金统筹,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因此,无论双方是口头约定、书面承诺,还是员工主动申请,这种“社保折现”模式均属无效,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
若补缴,员工该把当初的社保折算款返还吗?
当用人单位被行政部门责令或自行补缴社保后,其先前以“社保补贴”名义发放的款项,员工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参考上述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给大家找一些案例:法院查明公司将社保费以“社保补贴”形式分两笔发放,证据确凿,判决员工返还全部社保补贴28,342.31元。
劳动者工作10年,法院明确指出不缴社保改为发放补贴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在单位补缴后,判决员工返还社保补贴68,360元:
员工申请不缴社保每月领1500元社保补贴,离职后又投诉公司未缴社保费,高院算不当得利,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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