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女员工勾引男友,老板娘当众扇耳光踹人被索赔1万!”辽宁鞍山,洗浴店老板娘怀疑女员工与自己男友暧昧,调取监控后当面质问,女员工否认,老板娘一怒之下在洗浴大厅连扇女员工耳光并用脚踢踹,致其面部肿胀、牙齿震荡,警方对老板娘处以行拘10日罚款500元,女员工起诉索赔1万元,一审法院:老板娘已受行政处罚不妨碍民事赔偿,但王梅未住院无休工医嘱不支持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元。老板娘不服上诉,二审这么判!

(案例来源: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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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洗浴坊老板娘江丽(1981年生)此前通过店内监控视频发现,自己的男友白波与店内前台女员工王梅(1976年生)在工作时间多次长时间“卿卿我我、连搂带抱”,举止暧昧。

江丽心中积怨已久,事发当日清晨6时许,江丽当面质问王梅是否与白波有不正当关系,王梅矢口否认,并反问江丽“有证据吗?没证据就别乱说”。

江丽见王梅不仅不认账还态度强硬,情绪瞬间失控,在洗浴大厅这个半公开的工作场所内,当着可能在场其他员工的面,江丽扬起右手连续猛扇王梅的面部,又抬脚朝王梅身上踢踹。

王梅被打后踉跄后退,脸部迅速红肿,嘴角渗血,当即报警并前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结果为:13-23牙震荡、面部肿胀、面部擦伤。

事后王梅报警,警方接警后调取监控、询问当事人及证人,认定江丽故意殴打他人事实清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江丽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江丽被执行拘留,缴纳罚款。王梅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无故被老板娘当众殴打,身心遭受双重打击,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江丽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江丽因怀疑王梅与男友暧昧,未采取合法途径解决感情纠纷,而是在公共场所对王梅实施扇耳光、脚踢等暴力行为,侵害王梅身体权健康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费凭票据核定为1814元;交通费酌定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侵权场合(工作场所)、过错程度(直接故意)、损害后果(面部肿胀、牙齿震荡)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500元;因王梅病历无休工天数及加强营养医嘱,误工费、营养费不予支持。

合计支持2364元,驳回其他诉请。

王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坚持要求全额支持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声称“是江丽男友白波长期骚扰猥亵我,江丽断章取义诬蔑我”。

江丽也不服,就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单独上诉,主张“我已受行政处罚并缴罚金,且王梅伤情轻微不需要精神抚慰,一审判500元错了”,只认可赔偿1864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行政处罚不能替代民事赔偿,打人者被拘留罚款后仍需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江丽明确主张“我已经被拘留十天罚款五百了,为什么还要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一个常见的认识误区。

行政责任(拘留、罚款)是国家公权力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目的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民事赔偿责任(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私人损失。

二者性质不同、功能不同、法律依据不同,可以并存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及行政处罚法第8条均明确:民事赔偿不因行政处罚而减免。

江丽在洗浴大厅当众殴打王梅,既有损社会治安秩序(受行政处罚),又侵害王梅个人人身权益(应民事赔偿),两笔账各算各的,不存在“罚了就不赔”的道理。

其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不以伤情轻重为唯一标准,侵权场合、过错程度、对受害人心理的冲击均属考量因素。

江丽上诉称“王梅没有严重伤情不需要精神抚慰”,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即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严重”的判断具有相对性:在公共营业场所(洗浴大厅)被老板娘当众连续扇耳光、脚踢,即使未构成轻伤,对成年女性的自尊心、职业声誉和心理安全感也会造成显著负面冲击。

法院综合侵权场合、故意程度、当地经济水平酌定500元,属合法合理的裁量空间。反过来,若只是私人场合轻微推搡且无外伤无心理影响,则可能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后,“吃醋打人”不构成免责事由,情感纠纷中的怀疑即使属实也不是暴力殴打的正当理由。

江丽坚称“王梅与男友暧昧在先我才打她”,试图以此说明自己“情有可原”,但法律上,即便王梅确实与白波存在暧昧关系(江丽提供了监控视频佐证),这属于道德和情感范畴的问题。

江丽正确的维权路径应是解除雇佣关系、与男友分手或通过协商沟通解决,而不是动用私刑当众殴打。

用人单位对员工不满,可通过批评教育、警告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处理,一旦越过“动手”的红线,无论起因如何,打人者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