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了个白眼狼!北京朝阳,退休老人陆续借给女儿女婿135万余元用于装修、理财及生活开支,女儿张娟出具借条确认,女婿却抗辩称不知情、系父女间赠与,且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共同偿还,2025年3月21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其中95万转入女婿账户后由夫妻共管使用,属夫妻共同债务,女儿连带偿还20.7万,其余112万余元由女婿个人偿还。
(案例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老张与张娟是父女,张娟与孙某于2014年8月1日登记结婚,新婚不久后,张娟和孙某说要装修婚房及孙某家两套房屋,老张给了现金10万元,未打借条。
2016年12月9日,老张卖了自己一套房,向张娟账户转账90万元;2017年3月5日又给张娟现金10万元(称其中8万给小两口理财、2万零花)。
老张说这笔98万目的是让小两口拿去理财赚收益贴补家用,后来孙某进银行工作、张娟没工作,就用这笔钱及后续周转支撑家庭。
2020年9月,孙某说要换车,老张妻子向张娟转5万元,再由张娟转给孙某付车款。2021年9月孙某因嫖娼被银行辞退失去收入,张娟一直没固定工作,房贷车贷加日常开销靠老张接济。
据老张和张娟陈述,孙某不敢直接登岳父家门(怕尴尬),每次让张娟来拿现金,张娟拿回去存自己卡,断断续续从2021年9月到2023年6月累计拿现三十多万。
2023年7月孙某起诉离婚,把张娟赶出家门,老张不再借款,2023年8月老张起诉要求还钱,张娟中途还了5万,另有一笔26231元是替张娟还信用卡医疗费,本次暂不主张。
算总账:老张主张出借本金1381900元(含已还5万),扣除已还5万及本次不处理的医费,诉请二被告共同返还1358221元及保全担保费。
庭审中孙某全盘否认:称从未向岳父借过钱、没签字没追认,所有转账是岳父对女儿的赠与或资助,且老张与女儿恶意串通补借条搞虚假诉讼;95万转入的是女儿个人账户,自己没收到也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担责;现金交付无直接证据不能采信。
女儿张娟则完全认可借款事实,称95万中部分被孙某拿去理财、部分用于家庭,后期现金也都用于夫妻日常还贷和生活,属共同债务。
法院查明关键资金流向:2016年12月老张转张娟90万+2017年3月存张娟账户10万(合同确认的借款本金共100万中对应95万部分查明)+2020年9月妻转张娟5万中对应部分。
查张娟与孙某婚内互转记录发现:2020年9月15日前,张娟向孙某转账累计96.2万,孙某向张娟仅转回2万,差额94.2万实际由孙某控制、使用或沉淀于夫妻共管资产。
孙某出售个人名下房产后也向张娟转过70万(用于理财回转),说明夫妻间有大额资金互通。
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父母对成年子女无出资赠与的法定义务,如此大额款项(95万)明显超出日常帮扶范畴,孙某主张是赠与却无证据证明(如赠与合意、聊天记录),该抗辩不予采纳,认定95万为借贷。
其次,该95万进入张娟账户后,有大量资金被配偶孙某接收、用于还信用卡、赎回理财付车款或沉淀于孙某账户,可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经配偶实质接受管理,符合《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孙某应在其受益/共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其余零散现金借款因仅有女儿单方认可、无充分交付及用途证明指向孙某,认定为女儿个人债务。
再次,孙某后期向张娟转回73.5万(含卖房款70万及零星3.5万),可在总债务95万中抵扣,剩余未还部分由孙某连带,女儿对全部未还本金(含个人债务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核算:确认总借款本金(扣除已还5万及医费暂不处理)约132.9万,其中95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金,减去孙某通过女儿账户间接回流73.5万后,判定孙某就剩余未清偿的共同债务对应份额连带偿还(折抵后判项体现为二被告连带偿还207000元对应本金部分,张娟单独偿还1124990元)。
本案典型反映了父母出资给已婚子女时赠与推定与借贷认定的界限,以及婚内一方所负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规则。
第一,父母出资给已婚子女大额钱款,若无书面赠与协议或明确赠与意思表示,法院通常不推定为赠与,特别当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扶养帮助范畴(如本案95万巨额转账)。
根据 《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主张是赠与的一方(通常是儿媳/女婿)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则按借贷处理。本案孙某仅口头称是岳父自愿资助女儿却无聊天、书面赠与声明佐证,法院认定借贷成立。
第二,夫妻一方(通常是女儿/儿子)以个人名义所借巨款,想让配偶共同偿还,需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配偶事后追认(含收款、使用、共同签字)。
本案95万之所以被认定共同债务,核心在于法院查实配偶孙某实际接收、控制或受益于该笔资金,形成资金闭环证据链。
若父母仅转给一方个人账户,另一方从未接触资金且借款未用于家庭(如赌债、个人挥霍),很难认定为共同债务。
第三,现金交付在民间借贷中证明力较弱。
本案大量后期“拿现金”因缺直接交付凭证(无在场证人、无孙某签收、无同步录音),法院未认定为共同债务仅女儿自认部分支持,且女儿自认对配偶无当然约束力。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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