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编写
【裁判要旨】
彭某某、王某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是信息黑灰产业链中"间接提供者"刑事责任认定的典型判例。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表明:在公民个人信息多级流转的链条中,只要信息未发生实质性改变,间接提供者与最后提供者均应认定为信息的提供者;下游的重复提供、验证行为不构成切断因果关系的异常介入因素;二者均可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法院在量刑时根据各被告人在信息链条中的具体作用、主观恶性程度进行差异化处理,既实现了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打击,又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本案提示我们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是信息流转链条中各环节的因果关系审查,准确判断是否存在切断因果关系的异常介入因素;二是间接提供者与最后提供者的责任边界,在定罪层面坚持整体评价,在量刑层面坚持个别化区分;三是"概括性认知"与过失的认定标准,合理把握主观要件的要求。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对于斩断个人信息黑灰产业链、强化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2023)沪0116刑初1064号刑事判决书
2.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彭某某通过网络从上家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将部分信息出售给王某1、席某、王某2等人,非法获利3万余元。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王某1通过定位软件或从彭某某等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将部分信息出售给郭某某、阮某某等人,非法获利1.1万余元。
其中,王某1将从彭某某处购买的被害人姚某某的住址信息出售给阮某某。阮某某根据该住址信息找到姚某某并将其杀害。
案发后,彭某某、王某1被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二人各补偿姚某某家属2万元并取得谅解。彭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1000元;判处王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已生效。
【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特别严重”认定的典型案例,对信息贩卖链条上各环节参与者的刑事责任划定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其一,信息贩卖链条上每一环都可能“背锅”。 司法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列为“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本案的突破在于明确:不仅信息的“最后提供者”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信息的“间接提供者”——即链条上游的源头卖家——同样可以构成。只要信息在流转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上游提供者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不能被切断。这意味着,信息贩卖链条越长、转手次数越多,并不能稀释上游卖家的刑事责任。
其二,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实质同源”标准。 本案中,王某1虽多次向阮某某提供信息,但法院认定这些信息的实质来源均为彭某某,内容同质,因而彭某某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未被切断。这一裁判逻辑对辩护律师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代理信息链条上游被告人时,若主张“因果关系被介入因素切断”,须证明中间环节的信息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或出现了异常介入因素。仅凭“信息被多次转手”或“下游又补充了其他信息”,不足以切断因果关系。
其三,量刑中的区分考量。 法院虽认定彭某某和王某1均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但在量刑时考量了二人在造成死亡后果中的具体作用:王某1作为信息的最后直接提供者,被判处三年六个月,略重于彭某某的三年二个月。这一区分体现了对“最后提供者”与“间接提供者”在共同因果关系中作用轻重的精细评价。
其四,对从事个人信息交易者的严厉警示。 本案的判决结果传递了清晰的信号:卖出一条住址信息,可能就背上了“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刑期直接升至三年以上。个人信息交易不是“灰色小生意”,而是可能牵涉命案的高危行为。对于任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应认识到其可能引发的极端后果和相应刑责。
其五,对被害方家属的维权启示。 在因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严重犯罪中,除追究直接实施杀人等犯罪的凶手外,还应关注信息泄露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家属可在刑事程序中推动对信息贩卖者的追诉,并主张民事赔偿。本案中二被告人补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虽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但在量刑中体现了积极赔偿的从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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