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对于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未参与卖淫人员招募和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2024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人林某(化名)在他人指使下,参与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负责发布招嫖信息、安排嫖客预约等辅助工作。该团伙组织卖淫人员多名,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林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后被提起公诉。林某系受他人指使参与,未参与卖淫人员的招募和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家属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接手后,深入分析案件事实,确定核心辩护策略为:认定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全力争取从轻判决,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林某系受他人指使参与,未参与卖淫人员的招募和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第二,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林某家属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体现了悔罪态度。
第四,林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五,林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林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但系从犯,且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从犯地位的认定与量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组织卖淫罪从犯的认定应当重点关注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受他人指使参与、未参与卖淫人员招募和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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