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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在明知崔某(另案处理)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5个银行账户提供给田某某使用。该5个银行账户共转入非法资金48万余元,其中涉电信诈骗案件6起,转入资金4.6万余元,唐某非法获利2200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在侦查阶段,家属代被告人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那么,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自己名下银行账户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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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该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是,鉴于被告人唐某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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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自己名下银行账户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认定该行为是否构罪,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利用其银行账户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是否明知,行为人提供自己名下银行账户供他人使用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支付结算帮助行为,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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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明知的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既包括明确的明知,也包括概括的明知。具体到提供自己名下银行账户犯罪活动中,明确的明知应指行为人明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将被他人确定地用于实施某种具体的信息网络犯罪。而概括的明知则是行为人明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将可能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其虽不确定该种信息网络犯罪的具体行为,但仍明显违反审慎注意义务,放任他人使用其提供的银行账户。

对于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明知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虽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可推定为明知的惰形,但难以完全应对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可以结合其对他人所实际从事活动的认知情况,之间往来、联络的情况,收取费用的情况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本案中,被告人唐某在明知崔某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5个银行账户提供给崔某使用,并非法获利2200元,属于明确的明知。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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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帮助行为及情节严重的认定

支付结算是银行账户最主要的职能。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提供自己名下银行账户基本是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而该帮助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是其帮助的对象行为系信息网络犯罪,且《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司法认定的难点在于此类案件常常因为被害人报案等原因而案发,除涉案银行账户外,被告人名下还可能存在自用的银行账户,此时在案证据难以从中区分出被告人自用和犯罪所用的银行账户,故查明事实只能逐一认定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单个帮助事实。且认定事实时还须确认每个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均已达到信息网络犯罪的程度,方可认定该起帮助行为系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

而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解释》第十二条已结合行为人所帮助的具体网络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其帮助行为在相关网络犯罪中起到的实际作用,帮助行为非法获利的数量等情况列举式地规定了认定的具体标准,在适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时必须既要考虑斩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的司法效果,又要恪守审慎认定的司法立场,综合判断。【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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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