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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巩固肉及肉制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发挥典型案例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作用,规范肉及肉制品行业经营行为,现将查处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肉食店使用

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案

2026年4月,我单位执法人员到某肉食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正在使用有红色灯光的“生鲜灯”照射生肉进行销售。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1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2026年5月,我单位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复查工作,经复查发现该店依旧使用有红色灯光的“生鲜灯”照射生肉进行销售。当事人在销售生鲜肉的经营过程中,使用对生鲜肉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红色灯光照明设施,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齐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警示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者,卖相不能靠灯光“美颜”,商品真实色泽、新鲜状况应当如实呈现给消费者,不能依靠灯光手段制造新鲜假象,诚信经营才是长久经营的根本。

二、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某副食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3月19日,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齐河县胡官镇某副食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秦老吉”牌酱猪耳朵和“德盛斋”牌酱香猪蹄,当事人亦无法出具进货查验记录及进货台账。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齐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警示肉及肉制品销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全面审核供货方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规范留存进货台账与相关凭证,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同时要加强食品贮存管理与日常清查,及时清理下架超过保质期、感官性状异常的肉制品,坚决杜绝过期食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三、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某副食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3月19日,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齐河县刘桥乡某副食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摆放3根“华伟”青岛风味火腿,已经超出食品保质期。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单据,未建立销售台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齐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警示肉及肉制品销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全面审核供货方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规范留存进货台账与相关凭证,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同时要加强食品贮存管理与日常清查,及时清理下架超过保质期、感官性状异常的肉制品,坚决杜绝过期食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四、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某副食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6年3月30日,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齐河县表白寺镇某副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克林”早餐肠6根,在该店后厨货架上第三层放置,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该产品与其他合格食品混放在一起,未张贴不合格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克林”早餐肠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和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等进货查验材料。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齐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警示经营主体,食品原料一旦超过保质期,微生物、理化指标就存在不可控风险,即便肉眼看不出发霉、异味,也不代表原料安全。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属于法定违法行为,不能以感官未见异常、不会吃出问题作为免责理由,原料到期应当及时清理报废,严禁继续投入生产加工。

▌ 本文来源: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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