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吴某与韩某甲在莱阳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补偿款等事项作出约定。协议明确,莱阳市一套住宅、京P牌轿车一辆、金杯面包车一辆及一处店面归韩某甲所有,相应房贷由韩某甲承担;韩某甲须向吴某支付补偿款20万元,于离婚后五年内即2026年4月1日前付清。

子女抚养方面,两人婚生女儿韩某乙(当时14周岁)由韩某甲监护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完成学业,并可随时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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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期限届满,韩某甲未按约定支付20万元补偿款。吴某委托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薛莉为诉讼代理人,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2026年5月11日后,莱阳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吴某及其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韩某甲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一审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

吴某请求法院判令韩某甲支付补偿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诉讼费由韩某甲承担。起诉时利息起算日原为2026年4月1日,诉讼过程中调整为4月2日。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韩某甲应在2026年4月1日前支付20万元补偿款,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对吴某主张的20万元补偿款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法院认定韩某甲逾期付款造成吴某资金占用损失,吴某主张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6年4月2日起计算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韩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依法审理。

法院判决:韩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吴某补偿款20万元;同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70元,均由韩某甲负担。本案援引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来源: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