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闪电仓”项目在创业圈中兴起。“闪电仓”采用线上便利店+即时配送的经营模式,仅一个仓库存放商品,通过外卖平台接单配送,具有租金低、营业时间灵活等优势。这个号称轻资产、快回报的“风口赛道”,吸引了不少怀揣梦想的年轻人投入其中。然而,创业路上不仅有星辰大海,也有暗礁险滩。当“闪电仓”没能闪出预想的订单,合同的承诺与现实的落差又该怎么弥补?

案情回顾

2025年8月15日,满怀创业激情的钟某与好趣公司(化名)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及《附加协议》,约定由好趣公司为钟某提供某平台“礼品闪电仓”一站式服务,包括线下选址、装修、设备安装、产品供应、线上平台运营推广、人员培训等,首批货物市值33000元,合同总金额为39800元。钟某对店铺前景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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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开店后钟某发现事情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美好。店铺长期处于“单子寥寥”的状态,订单量远未达到预期,线上推广的实际效果与好趣公司前期的宣传承诺形成巨大反差。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在协商退货处理过程中,好趣公司告知他首批货物的实际价值仅3500元,与合同约定的33000元货物市值相差近十倍。钟某多次向好趣公司提出更换商圈或退货处理,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钟某遂诉至平潭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款项39800元,并按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11940元。

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并确认案涉货品货值按4000元计算,由钟某自行处理。平潭法院经审理认为,好趣公司虽然为钟某提供了部分服务,但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免费更换商圈的服务,且合同约定提供市值33000元的货物与实际双方确认的货值4000元相差较大。综合考虑双方在合同中的履行情况及损失大小,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酌定支持好趣公司向钟某退还款项20000元,剩余的货物由钟某自行处理,超出部分的诉请予以驳回。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好趣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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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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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作方“服务内容严重缺失”如何认定其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在因加盟产生纠纷中,运营服务不到位是最常见的违约情形。投资人在交付加盟费后,发现品牌方所谓的“专业运营”只不过是把店铺在外卖平台简单上线,实际的运营推广、流量扶持、系统支持等核心服务几乎为零。本案中,好趣公司未能按《附加协议》第11条的约定为钟某免费更换商圈,直接导致店铺长期处于无客流、无订单的状态,合同目的已然落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运营服务的具体内容和量化标准,保留好招商人员的宣传材料和沟通记录,一旦品牌方“服务落空”,即可依法主张合同解除,要求退还加盟费用。

合同中约定的“观察期”等前置条件,能否成为品牌方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挡箭牌”?

本案中,好趣公司辩称原告运营不足两月,合同约定的三个月观察期前置条件尚未成就,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自身商业决策风险。但如果品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存在多项根本性违约行为,如未按约定提供服务、货物价值严重不符、拒绝履行核心义务等,那么所谓的“观察期”条款不能成为品牌方逃避责任的依据。当合同目的已经因为品牌方的根本违约而无法实现时,当事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而不必被动等待“观察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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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风险,创业需谨慎”——这句话不仅是写在合同里的格式化警示语,更是每一位创业者应当牢记在心的金科玉律。天上不会掉馅饼,投资创业务必看清合同条款,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切勿被“闪电式”宣传冲昏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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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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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供稿:施静怡

编辑:王梦露

校对:张若玫

审核:郭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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