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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强|文

2026年8月25日,山东原副省长陈某明家被其管家盗200多万茅台酒一案终审。

青岛中院不开庭审理,裁定维持原判——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对于李某举报陈副省长的职务犯罪线索,青岛中院认为“尚未查证属实”,不予认定立功。

青岛中院裁定书显示,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意见是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建议不开庭审理本案。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青岛中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刑法规定,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但本案中,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并证实,本案被害人并未将案涉物品交由李某保管。相反,系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案涉物品秘密窃取并转卖。综上,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李某的辩护人所提李某系自首,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系被抓获到案,依法不成立自首。李某在本案一审及二审期间,对其盗窃的手段、地点等事实均予以否认,并非认罪认罚。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已经认定李某到案后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李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存在滥加工作任务等过错,李某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无证据证明本案被害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李某多次盗窃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且拒不认罪,主观恶性较大。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李某的辩护人所提李某提供线索举报他人,应当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举报他人的线索尚未查证属实,依法不构成立功。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青岛中院对李某举报陈某明涉嫌职务犯罪线索未能认定引发当事人及其家属不满。

自一审开庭时于法庭上的公开举报,到后续在看守所向纪委监委递交举报材料,前后历时近一年时间,“尚未查证属实”的表述太过模糊。

如果已经查证结束,那么举报是否属实应该给予一个确定的结论;如果还在查证中,那么是否应该等待查证完毕再做最终裁定?

据李某透露,在二审阶段,法官曾经到看守所对其进行提讯,并向其表达“一直举报对他和他的家人没有什么好处”。

李某及其家人也多次表示,犯了罪他们接受处罚,但举报也会一直进行下去,直到有一个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