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肖某(化姓)在家中轻生,其父母下班回来后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但肖某还是不幸离世。肖某父母随后将肖某就读的学校及此前投保过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近70万元。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肖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为,2023年11月某个周日,正在读四年级的肖某在家中上吊,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据当地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肖某死亡原因为窒息。肖某生前就读于仁怀市某小学,在校期间购买了保险公司的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含疾病身故给付(每人保险金额60000元),意外身故、伤残给付(每人保险金额60000元),住院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20000元),意外门诊急诊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3000元)。肖某去世后,肖某父母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出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拒赔通知书》。

肖某父母诉称,他们将未成年子女送到小学学习,小学及相关教职员工应当在正常履行施教职责的同时,对未成年人给予恰当的关心等。若其出现任何影响学习和身心健康的异常,应主动配合家长采取相应措施,而不应当责怪、一味批评让其心理产生难以承受的负担和压力。

被告小学辩称,他们对未成年学生肖某的离世表示悲痛和惋惜,但学校在此次事件中不存在过错,未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责任。该学生的不幸发生在周末在家期间,并非在校时间和学校管理范围内。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开展了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已充分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反之,家长作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单独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中,导致悲剧发生,并未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理应承担监护缺失责任。同时,学校认为,肖某家长主张学生因在校期间受到老师批评而产生心理压抑导致自缢身亡,缺乏事实依据,学习成绩的评价和适当的批评是学校教育的正常组成部分,不能简单地将学生在家中的极端行为归咎于学校的正常教育行为。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保险是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限额是6万元,根据原告的陈述肖某的死亡原因是自杀,不属于意外死亡的情形,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肖某父母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学对肖某的教育行为存在超出正常范围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等违规行为,且肖某系周末非在校期间死亡,亦不在小学管理范围,故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学对肖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小学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肖某父母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也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肖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来源:红星新闻 D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