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8日,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毛阳人民法庭在水满乡开展了一起巡回审判案。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采取公开审理方式,以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判。
原告杨女士诉称,她饲养的“绿和尚”鹦鹉在室外死亡,此前监控显示被告李女士的家养犬曾向鹦鹉扑去。她认为被告作为犬只饲养人未尽管理责任,索赔各项损失总计3万元,包括鹦鹉购买费、五年饲养费、训练器具费及“情感赔偿”。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2020年10月购入鹦鹉初始价格3500元,训练饲养费用部分记录合计1024元。剩余金额约25000元为情感赔偿。”
被告李女士则提出多点抗辩。她认为,原告饲养的“绿和尚”鹦鹉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2020年购入时国家尚未开放合法饲养渠道,属非法饲养,不应受法律完整保护。此外,监控视频中犬只虽有扑的动作但转身时嘴巴未叼东西,鹦鹉死亡地点在马路对面,证据链不完整,不排除鹦鹉飞走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可能。
狗咬鹦鹉案一审落定
法院判决赔偿4500元
为查明事实,法官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组织双方共同前往事发现场实地勘查。结合监控中犬只追扑鹦鹉、鹦鹉飞出画面的时间线,以及现场散落羽毛的痕迹,法院认定被告犬只与鹦鹉确实存在过近距离接触。
法院归纳本案三个争议焦点:第一,鹦鹉死亡与被告犬只扑跃动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二,无法定饲养手续是否应减轻或免除被告责任;第三,赔偿金额如何认定。
一审终审审理后认定,现有证据已形成高度盖然性的证据链,被告无法举证鹦鹉死亡存在其他介入因素,因果关系成立。原告虽无证饲养鹦鹉,但这一情形不影响犬只主动攻击的侵权事实,不能减免被告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鹦鹉实际购买支出、驯养增值情况,同时考虑原告在开放场所未对鹦鹉尽到约束义务,酌定被告承担90%责任,判决于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4500元,其余诉求予以驳回。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需举证证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谁、该动物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在受害人已举证情况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饲养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饲养人可举证证明存在中断因果关系的证据(如不是自己动物造成的),或受害人存在故意击打、挑逗动物等过错,方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记者:杜子维、关童(实习)
编辑:戴玉春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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