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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长江大学校友总会发布通知,为严格落实《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友组织运行管理,厘清校友组织法律定位,防范合规风险,推动校友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开展,现统一规范现有各校友组织名称与负责人称谓。

通知强调,长江大学各类校友组织属于长江大学校友总会下设代表机构范畴,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全部法律责任由长江大学校友总会承担;各类校友组织可以称长江大学校友总会XX联络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各组织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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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长江大学设立的校友组织统一命名为“长江大学XX校友会”(如:长江大学深圳校友会),而规范全称应为“长江大学校友总会XX 联络处。长江大学校友总会此次提出,请各校友组织高度重视本次名称规范整改工作,严格遵照民政部规章及本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全部调整工作,切实规范校友组织运行,维护长江大学校友工作整体合规管理秩序。

编辑、审核:石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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