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压实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今年8月3日起,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农贸市场这个食品流通的“关键枢纽”和群众消费的“高频场景”,正式实施“七个一律”监管措施,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落实不到位、市场内显见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等“顽疾”,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菜篮子”安全。
“七个一律”实施一个月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坚决执法,累计立案查处相关案件110件,其中针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立案88件,针对市场开办者立案22件,涉及“一案双查”8件。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此次梳理了17起违反“七个一律”的典型案件,涉及未经查验入场销售、市场内外使用“生鲜灯”、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市场开办者管理不到位等典型违法行为。为强化警示震慑作用,现予以公开曝光。
现场宣讲“七个一律”
第一类:未经查验入场销售被“一案双查”
1.九龙坡区西彭中心农贸市场内2家销售者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2026年8月,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均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涛)内有2家猪肉销售者(陈建伟、陈德良)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市场开办者在猪肉入场时亦未查验其检验检疫证明。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销售者陈建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50元、没收违法所得1359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责令销售者陈德良、市场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尚在办理中。
2.九龙坡区铜罐驿农贸市场内2家销售者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2026年7月,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尔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伟)内有2家猪肉销售者(刘大彬、童泽佑)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市场开办者在猪肉入场时亦未查验其检验检疫证明。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销售者刘大彬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销售者童泽佑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50元、没收违法所得2554.5元、没收10.51公斤未经检疫猪肉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责令市场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尚在办理中。
3.合川区中农联市场内2家销售者未索证索票案。2026年8月,合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市中农联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内有2家水产品销售者(陈思源、徐平)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要求索取、留存相关凭证。市场开办者在产品入场时亦未查验其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2家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责令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
4.梁平区新合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内4家销售者未索证索票案。2026年7月,梁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市梁平区新合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春松)内有4家水果销售者(唐永甜、温后华、邝廷勇、刘地宜)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要求索取、留存相关凭证。市场开办者在产品入场时亦未查验其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梁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4家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对其作出警告处罚;同时,依法责令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尚在办理中。
案件警示:每一批进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都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留存相关凭证;每一次入场,开办者都应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市场开办者的入场查验和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责任。这不仅是法律的硬性条款,也是销售者的守法底线,更是消费者能吃到来源可溯、质量可靠食用农产品的基本保障。销售者应守好“进货关”,开办者应把好“入场关”,环环相扣、层层负责,消费者才能吃得更放心。
第二类:市场内发现“生鲜灯”被“一案双查”
5.两江新区惠泽农贸市场内5家销售者使用“生鲜灯”案。2026年8月,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竹林花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本勋)内有5家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蒋家宽、周丽婷、鄢强、邓吉良、周昌东)使用“生鲜灯”。且在本次检查前,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经综合裁量,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5家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对其进行行政约谈;同时,责令市场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市场内已无“生鲜灯”。
6.九龙坡区惠多集贸市场内9家销售者使用“生鲜灯”案。2026年8月,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新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淑芳)内有9家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刘德锋、陈刚、张臣兰、吕凤翔、李金泽、吴玉红、雍湖、杨富建、邹勇)使用“生鲜灯”。且在本次检查前,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经综合裁量,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9家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责令市场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市场内已无“生鲜灯”。
7.巴南区十里缇香农贸市场内销售者使用“生鲜灯”案。2026年7月,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十里缇香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闻航)内有1家水果销售者(余光玉)使用“生鲜灯”。且在本次检查前,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经综合裁量,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责令市场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市场内已无“生鲜灯”。
检查生鲜灯
8.九龙坡区杨家坪市场内11家销售者使用“生鲜灯”案。2026年8月,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冠鑫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瑾)内有11家猪肉销售者(何中文、刘伟、唐治平、罗东林、周柱怡、杨明贵、管建生、黄绍文、李小凤、郑群林、颜鑫)使用“生鲜灯”。且在本次检查前,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经综合裁量,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11家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责令市场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尚在办理中,该市场内已无“生鲜灯”。
案件警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令禁止销售者在经营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使用“生鲜灯”类设施,以免误导消费者对食品感官性状的判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市场开办者具有检查、报告等义务,对“生鲜灯”等显见违法行为,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市场开办者应切实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强化对场内销售者的动态监管,坚决杜绝“只收租、不履责”行为。
第三类:市场外使用“生鲜灯”同样被查
9.潼南区渝家百顺生活超市使用“生鲜灯”案。2026年8月,潼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超市(注册名称:潼南区渝家百顺生活超市中心,经营者:陈松)在猪肉售卖区域使用“生鲜灯”。潼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目前,该超市内已无“生鲜灯”。
案件警示:“七个一律”不仅仅是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具体要求,对市场外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也具有同等约束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经营场所也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对象。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以“零容忍”态度,坚持场内场外标准统一、力度一致,严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类:抽检不合格信息“张贴到户”
10.万州区二娃泡菜店销售辣椒农药残留超标案。2026年4月,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万州区二娃泡菜店(经营者:何川)销售的辣椒中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经综合裁量,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2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督促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不合格产品信息30天。8月3日起,该销售者已按要求张贴公示。
11.南岸区菜瓜先生(花漫庭店)销售白萝卜农药残留超标案。2026年5月,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南岸区菜瓜先生(花漫庭店,经营者赖普琴)销售的白萝卜中噻虫嗪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经综合裁量,南岸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督促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不合格产品信息30天。8月4日起,该销售者已按要求张贴公示。
12.合川区希尔安集贸市场销售者韭菜农药残留超标案。2026年5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抽检发现,合川区希尔安集贸市场干货调味区03号店铺(经营者:李辉华)销售的韭菜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量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经综合裁量,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4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督促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不合格产品信息30天。8月7日起,该销售者已按要求张贴公示。
13.九龙坡区杨家坪市场内销售者山药农药残留超标案。2026年6月,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网络抽检发现,杨家坪市场内销售者(祝相武)经营的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并督促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不合格产品信息30天。8月3日起,该销售者已按要求张贴公示,目前正对其立案调查,案件尚在办理中。
案件警示:经营果蔬等食用农产品,检出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部分经营者进货查验流于形式,即便不存在主观故意,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须以案为鉴,审慎筛选合规供货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避免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向消费终端。
第五类:市场开办者管理不到位
14.垫江县中农联·渝东国际农贸城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2026年8月,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亿仓(重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奎伽)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5.渝中区李子坝农贸市场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2026年8月,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子坝菜市场,原负责人:苏建平)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6.万盛经开区万新农贸市场未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2026年7月,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市楚恒永盛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亮)未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7.巴南区圣唯农贸市场未自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案。2026年7月,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市巴南区圣唯农贸市场,投资人:曾敏)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自查要求。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市场开办者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培训考核、风险隐患自查等方面的法定管理义务,明确要求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状况。市场开办者应当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这既是市场开办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保障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违法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专门规定,一年内累计三次因食品安全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上述案例中,部分案件虽仅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但市场开办者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保持敬畏,决不能心存侥幸,若拒不改正、再被发现有类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希望广大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做到诚信守法经营,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来,通过12345或12315热线等渠道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审核: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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