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陈红印律师代理的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作为父亲未充分履行抚养义务,判决其补付原告自2010年10月至2023年8月的抚养费共计155,000元。陈红印律师以扎实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抚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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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号为(2023)沪0115民初×××××号。原告林某系被告王某与林某之子,于2010年12月8日出生。原告出生后长期随母亲在江西老家生活,2021年转学至上海,由母亲独自抚养。被告长期未支付抚养费,且曾拒绝承认亲子关系,经亲子鉴定确认后,原告落户问题才得以解决。原告认为被告怠于履行抚养义务,遂委托陈红印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自原告出生起至成年之日止的抚养费。

接受委托后,陈红印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被告与原告母亲婚姻关系尚存,被告主张夫妻财产混同故无需另行支付抚养费;被告还主张已通过动迁房屋份额折抵抚养费。陈红印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收集并提交了结婚证、亲子鉴定意见书、居民户口簿、学籍信息查询结果、收入纳税明细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庭审中,陈红印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有力论证了被告应承担抚养责任的核心观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而免除;被告长期未支付抚养费,原告由母亲独自抚养,被告主张“夫妻财产混同即已履行义务”不符合常情常理;被告主张以房屋份额折抵抚养费,但无相关证据证明且未得到原告法定代理人认可,不应采信;综合被告欠付抚养费的时间、子女实际需要、父母承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抚养费标准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混同、已尽抚养义务,且已通过房屋份额折抵全部抚养费。在陈红印律师的有力质证和辩论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父母虽婚姻关系存续,但存在分居状况,原告随母亲共同生活,被告应共同承担法定抚养义务;被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已履行抚养义务的意见不符常情常理,难以支持;被告关于以房屋份额折抵抚养费的意见,无相关证据证明且未得到原告法定代理人认可,亦难以支持。综合考虑欠付抚养费的时间、子女实际需要、父母承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抚养费标准为1,000元/月,判决被告补付原告自2010年10月至2023年8月的抚养费共计1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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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胜诉判决,成功为未成年子女追回了十余年的抚养费欠款,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被抚养权利。陈红印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精准的证据组织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抚养子女,法定义务:从抚养费纠纷案件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

这起抚养费纠纷案的胜诉判决,不仅为原告林某追回了155,000元的抚养费欠款,更是司法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守护,对父母法定抚养义务的严肃重申,对“夫妻财产混同即免除抚养义务”等错误观念的纠正。陈红印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证据组织能力与法律适用能力,为未成年人在抚养费纠纷中的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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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而免除,也不因一方已通过其他方式给予财物而自然折抵;第二,即使父母处于分居或婚姻关系存续但未共同生活状态,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应支付抚养费;第三,抚养费的数额应当综合欠付时间、子女实际需要、父母承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第四,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父母良好沟通、互相配合、各尽所能,共同承担好抚养、保护、教育的法定义务。本案提醒广大民众,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不应以任何理由推卸或拖延;也提醒父母应当关注子女的身心发展,在学习、生活、健康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关心和呵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