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陈红印律师代理的原告巩女士与被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作为专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未能在促成交易前及时审核原告购房资格,提供中介服务存在缺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万元。陈红印律师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案号为(2023)沪0113民初×××××号。原告巩女士于2023年3月至被告处咨询购房事宜,在被告工作人员带领下查看涉案房屋后,与第三人施某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居间)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向被告支付意向金10万元。被告将10万元转交给出售方作为定金。后经查询,因上海市房屋限购政策规定,巩女士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0万元定金被出售方没收。巩女士认为被告作为专业中介未能在签约前核实其购房资格,遂委托陈红印律师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后,陈红印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研判。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中介机构是否对购房者的购房资格审查负有专业义务;被告在促成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10万元定金损失应由谁承担。陈红印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梳理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居间)合同》《佣金确认书》、转账详情、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庭审中,陈红印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有力论证了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核心观点:被告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明知上海市存在限购政策的背景下,理应对原告的购房资格加以关注并及时提供政策指导和专业帮助;被告在收取定金并转账给出卖方后,才去审核原告的购房资质,其服务明显存在缺失,未能尽到中介机构应尽的基本义务及专业服务;原告因限购政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损失10万元定金,与被告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辩称原告隐瞒了经济适用房尚有同住人的事实导致资格认定偏差。在陈红印律师的有力质证下,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隐瞒事实,对该抗辩不予采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专业中介,未能在签约及收取定金前审核原告购房资质,中介服务存在缺失,对原告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房这一重大民事行为中也应尽到审慎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万元,驳回原告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及误工费的诉请。
本案的胜诉判决,明确了房地产中介机构对购房者资格审查的专业义务,对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具有积极意义。陈红印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精准的证据组织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专业为本,审慎尽责:从中介合同纠纷案件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边界
这起中介合同纠纷案的胜诉判决,不仅为原告巩女士挽回了7万元定金损失,更是司法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专业义务的明确界定,对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积极引导。陈红印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法律适用能力与证据组织能力,为购房者在中介服务纠纷中的依法维权提供了有益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促成交易前,应当及时、全面地审核购房者的购房资格,提供专业的政策指导,否则因其过错导致购房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购房者在进行房屋买卖等重大民事行为时,也应对自身购房资格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完全依赖中介机构;第三,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中,中介机构主张购房者隐瞒事实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四,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公平合理地划分责任比例。本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既要借助专业中介的服务,也要主动了解和核实自身购房资格,避免因资格不符导致定金损失;也提醒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专业服务义务,在签约前完成资格审查,避免因服务缺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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