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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电脑文件,不经意间竟翻出了5年前发给女儿班主任的不同意接种新冠疫苗声明

读来百感交集,恍如隔世。

想当年,为了女儿打针的事面临来自学校和家庭的巨大的压力,甚至差点和爱人离婚。那段时间整宿整宿失眠,好不容易睡着了,一闭眼,就是一帮张牙舞爪的大白拖着女儿去打针,女儿哭着喊着,“爸爸救我!”然后就被吓醒了,醒来后一背的汗,衣服都湿透了。

其中经受的辛酸,现在每每思来都热泪盈眶。

好在我顶住了各种压力,咬牙坚持了下来,最终让女儿成功躲过一劫。

大疫已经结束3年。

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

时过境迁,很多人都淡忘了岁月的模样,包括我在内,关于那些年的记忆已逐渐模糊。

为了避免遗忘,特将当时的声明原文发出来,是为记。

关于不同意×××接种新冠疫苗的声明

尊敬的×老师:

您好。

昨日18时15分,在班级QQ群看到您转发的有关接种新冠疫苗通知后,我已在群里就我家×××不接种疫苗事宜做了明确声明。

现就此向您做一个详细的书面说明,并请转告学校及相关部门。

本人作为×××的法定监护人,基于新冠病毒疫苗厂家提供的数据,本人无法正确判断疫苗对小孩的健康影响,无法确定疫苗对小孩潜在的副作用。

基于对×××的健康状况掌握程度,以及我国以往新冠肺炎的数据以及国内外医学专家对于未来的疫情发展趋势,×××属于低风险人群,无需接种新冠疫苗,将来面对可能存在的新冠病毒流行风险本人完全接受。

基于目前我国新冠疫苗的接种情况,已经在理论上实现群体免疫,我认为已不需要将低风险的未成年人纳入接种范围;根据新冠疫苗在南京机场、深圳盐田港、云南瑞丽等地方的实践结果来看,接种过的人群更容易被感染,因此我无法得出接种新冠疫苗收益大于风险的正面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疫苗研制、生产、检验等使用的菌毒株和细胞株,应当明确历史、生物学特征、代次,建立详细档案,保证来源合法、清晰、可追溯;来源不明的,不得使用。

在新冠病毒溯源不清楚的前提下,我认为新冠疫苗属于违法产品,不具备人体接种的基本法律条件。

新冠疫苗目前为附加条件上市,仅获紧急使用授权,仅供临床研究使用;目前我国新冠疫情的防控状况始终处于可防可控可治的范围,并没有出现任何紧急情况,基于我的专业知识和认知,我无法信任一个违背生物制剂研发规则而生产的生物制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九条,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疫苗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申请疫苗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但迄今为止,我未能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到新冠疫苗的药品注册证书信息。

截止目前,在中国境内针对12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新冠疫苗3期临床试验并没有完成,新冠疫苗安全性、有效性方面的结论尚不清楚,且多地爆发接种新冠疫苗发生致死致残等不良反应的案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八条,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取得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取得本人及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健委、中纪委、教育部于今年4月、6月、8月多次发文反复强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免疫规划疫苗又称一类疫苗,而新冠疫苗不属于免疫规划疫苗,属于二类疫苗,接种遵循“知情、同意、自愿”的基本原则,包括任何地方政府和单位机构不得采取强制与变相强制的手段,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作为×××的监护人,我已经了解新冠病毒对小孩存在的风险,我不同意×××接种新冠疫苗,我愿意为此节省更多的医保基金,用于更多需要帮助的人群。

我们一直以来都很支持您的工作,但这个新冠疫苗事关孩子的健康。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我不希望孩子有任何闪失。

任何人若采用强制、变相强制、诱导、欺瞒、歧视等行为,未经本人签字同意,擅自为×××接种新冠疫苗,本人必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2021年11月07日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