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26年8月17日,湖南衡阳祁东县。一位老人因身体不适自行进入一家棋牌店休息,进店不到一分钟突发疾病晕倒。店主发现后立即上前搀扶,将老人移至店外通风处,并迅速拨打120。遗憾的是,老人因自身基础疾病经抢救无效离世。
后老人家属以“老人在店内出事、店家实施过帮扶”为由,向店家索赔10万元,并以“抬尸堵店”相要挟。经派出所两轮调解,店家因担心门店被纠缠影响经营,最终向家属支付1.9万元,转账备注为“人道主义补偿款”。当地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后,认为此前“和稀泥”式的调解结果不妥,明确提出全额返还店家支付的1.9万元补偿款,以纠正“按闹分配”的倾向,为善意撑腰。
店家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店家对老人的离世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笔者将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侵权责任缺乏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成立,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过错、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
本案中,四个要件无一成立。其一,老人系因身体不适主动进入店内休息,店家对此并无过错。其二,店家未实施任何侵害行为,其行为系积极的救助行为。其三,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基础疾病突发,与店家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四,店家在整个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据此,店家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有其合理边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的核心在于“未尽到”的判断标准。
本案中,店家发现老人异常后,立即上前搀扶、移至通风处、拨打120、全程守候直至救护车赶到。对于一个未受过专业急救培训的普通店主而言,上述行为已远超法律要求的合理限度。
法律不要求店主具备专业医疗能力,只要求其在合理范围内尽到注意义务,包括及时发现、防止损害扩大、拨打急救电话、通知家属等。肖爱华的行为已充分履行了上述义务。
“好人条款”为善意施救提供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即为“好人条款”,其立法目的在于为善意救助者解除后顾之忧,鼓励社会成员在他人遇险时伸出援手。
本案中,店主的帮扶行为完全符合“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的特征,依法受到该条款保护。司法实践始终坚持的原则是:不能因救助结果不理想,就反推救助行为存在责任。在“好心施救压断老人肋骨案”中,施救者实施心肺复苏导致老人肋骨骨折,法院仍判定救助者无责。本案店主主动帮扶、拨打120,已履行救助义务,更不应因老人不幸离世而被追责。
1.9万元的性质辨析:补偿而非赔偿
本案中最易被误读的是1.9万元的性质。该笔款项转账时明确备注为“人道主义补偿款”,这一标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法律上,“赔偿”与“补偿”性质截然不同。赔偿以行为人存在过错或法定事由为前提,具有法律强制力,且意味着对侵权责任的自认。而补偿是基于道德、情感和自愿原则的抚慰性给付,不以过错为前提,不产生对侵权责任的自认效果。
因此,双方在派出所主持下协商支付的1.9万元,在性质上应认定为基于化解纠纷、安抚家属的人道主义补偿款,而非建立在侵权认定基础上的赔偿金。二者在法律评价上存在本质区别。店家支付该笔款项,是为平息事端,而非承认自身存在过错。
▌“和稀泥式调解”的危害与纠偏
本案暴露出基层调解中的突出问题:在事实清楚、法律明确的情况下,让无过错的店家掏钱息事宁人,实为“和稀泥”式的调解方式。
此种调解方式的危害有三:
其一,变相鼓励“按闹分配”,使恶意索赔者获得不当利益;
其二,挫伤社会善意,使公众产生“救人就要担责”的心理负担;
其三,消解法律权威,使“好人条款”沦为纸面规定。
值得肯定的是,当地司法部门及时介入纠偏,明确提出全额返还店家支付的1.9万元。这一举措的意义不仅在于退还一笔钱,更在于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法律不会让好人吃亏,公权力不会向无理取闹妥协。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当一个人做了法律鼓励的好事,却因此陷入被索赔的困境,法律应如何回应?
答案清晰明确:有责依法担责,无责理直气壮。店主的帮扶行为是法律所鼓励的善意救助,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每一次对恶意索赔的纵容,都是对见义勇为的挫伤。司法和调解的价值,从来不是简单地摆平矛盾,而是明辨是非、守护正义。
法律不能向不法让步,善良不能被恶意绑架。愿下一次,当一个老人推开店门坐下、身子往下滑的时候,店主的第一反应,依然是——上前去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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