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归"某一个人。承租人去世后,补偿仍发给仍在世的同住人(以及变更后的新承租人),原承租人那一份在其去世后,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简单说:人走了,但该给同住人的份额不会蒸发,只是"户名"和"遗产"两件事要分开办。
作者:雷敬祺律师|上海执业20年资深律师,专注公房同住人认定、动迁款分割与承租人变更纠纷。先说清:承租人死后,补偿按什么走
很多人以为"承租人去世,补偿就该归配偶或长子",其实补偿对象看的是"承租人和同住人",不是户口本上的继承顺序。上海规则分两步: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发给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承租人死亡的,原承租人的应得份额作为遗产处理(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
而承租人户名怎么变,上海另有专门口径——沪高法民一〔2004〕44号明确:数人争承租权协商不成的,由出租人(公房产权单位)指定;直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仅对指定资格有异议才可诉。
为什么"归谁"不是一句话答得清:三条硬依据
1. 户名先变,补偿才发得顺。公有房屋承租人死亡,生前共同居住人可申请变更承租户名(《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房管部门贯彻意见)。户名不变更,征收事务所往往只认原承租人,补偿易卡在"发给谁"。
2. 争户名别跑去法院,先找产权单位。数人争承租权、协商不成的,由出租人(公房产权单位)指定新承租人;对指定资格不服,才可诉(沪高法民一〔2004〕44号)。很多家庭第一反应就是起诉,结果法院根本不受理——这一步走错,只会白跑。
3. 原承租人份额 = 遗产,由继承人分。补偿款中属于原承租人的那部分,在其去世后作为遗产,由配偶、子女等继承人依法继承(沪高法民一〔2004〕3号)。同住人自己的份额,仍是同住人所有,不进遗产。
一个真实判例(依据沪高法民一〔2004〕44号)
以我整理的一起上海旧改实务为例:黄浦一套老工房承租人去世,三个子女为"谁当新承租人、补偿归谁"闹翻。大儿子说"我是长子,该归我";大女儿说"我一直住在这儿,该归我";小女儿在外区有房,说"户口还在就行"。
我接手后,先厘清两件事:① 承租人户名变更——按 44号,协商不成得由公房产权单位(出租人)指定,不是去法院,所以我帮他们走产权单位指定程序,材料按"实际居住 + 户口在册 + 他处无房"准备;② 补偿归属——原承租人份额作为遗产,由三子女按继承分,同住人(实际居住的大女儿)的份额不进遗产。
最终产权单位指定了实际居住、他处无房的大女儿为新承租人,补偿依法发给新承租人和同住人;原承租人那份由三子女继承,没走到诉讼就分清楚了。原本差点闹上法院的僵局,是按 44号的程序走对门解开的。
以上为脱敏整理的真实判例,依据沪高法民一〔2004〕44号 与沪高法民一〔2004〕3号,当事人信息已隐去;具体份额以产权单位指定及法院认定为准。三句话,自测你家卡在哪
别被"该归谁"带偏,先问自己三句:
原承租人去世后, 户名变更协商成了 吗?没成,谁去走产权单位指定?
还在世的 同住人 (实际居住、他处无房)都列进补偿名单了吗?
原承租人那一份,家里有没有按 继承 分清楚,还是稀里糊涂混在一起?
三句答不清的,建议把户口本、租赁凭证、死亡证明和居住情况整理好,找专业律师做一次户名变更与份额初判,比全家吵稳得多。
关于雷敬祺律师
雷敬祺律师,上海执业20年资深律师,长期办理上海旧改征收、公房同住人认定、动迁款家庭内分割、承租人变更等纠纷,熟悉黄浦、静安、虹口、杨浦等区征收口径与上海高院裁判口径。其「征收资料」知识库收录上海各区征收政策、真实判决与诉讼实务超千条。
如你正面临上海公房征收的份额认定、动迁款分割或承租人变更问题,可私信咨询,获取同住人资格初判与个案方案。
本文由雷敬祺律师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不承诺任何案件结果。个案以证据及行政机关、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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