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劳动报)

近日,杨浦区大运盛城小区57号楼

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一个物体从高空坠落,

砸穿楼下一辆轿车的后挡风玻璃,

该楼栋的多位居民反映,

他们长期受高空抛物问题困扰

居民投诉:

所在楼栋高空抛物频发,

住户人员构成复杂,举证艰难

8月13日22时56分,监控录像记录下了惊心一幕:一个黑色不明物体从高空骤然坠落,“砰”,一声闷响,径直砸中停放在57号楼下方的一辆轿车,后挡风玻璃瞬间被砸出一个大洞,不明物体弹落至路面,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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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前往小区了解,57号楼共24层,住户密集,此前还存在群租现象,现在仍有不少合租情况,人员构成复杂。居民们讲,“高空抛物”受风力影响大,坠落轨迹难以判断,相关部门调查追责举步维艰。被砸车辆的车主几番打听无果,最终只能放弃追责,走保险理赔了事。

居民们表示,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隔三差五就有东西扔下来——

■ 有人家刚把窗户擦得锃亮,楼上一盆油腻液体当头泼下,一道黄褐色油污赫然糊在玻璃外侧,擦都擦不掉;

抛洒下来的黄色油腻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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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洒下来的黄色油腻物体

■ 有人家的空调外机成了“靶子”,厨余垃圾反复砸在白色外壳上,油渍层层叠叠。

被厨余垃圾击中的空调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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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厨余垃圾击中的空调外机

记者联系到家住11楼的许先生,他是57号楼的楼组长,“从2007年到现在,都快20年了,东西不停地往下扔。这些年自己挨家挨户问过不知多少次,从来都没人承认过。邻里之间因此互相猜忌指责,关系一度十分紧张。”

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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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

多方回应:

已锁定嫌疑人,进行劝导,

因资金压力、隐私争议,

对空摄像头加装并无进展

记者向属地居委会了解,社工证实57号楼“高空抛物”情况确实严重。经过多方努力,已初步锁定一名长期抛洒厨余垃圾的嫌疑人,相关人员已多次上门开展劝导工作。最近被扔下来的厨余垃圾确实明显少了。

目前所有监控探头均为对准楼栋入口的水平视角,没有一个“对空摄像头”,就意味着只能看到“东西掉下来”,却难以锁定到底是从“哪一扇窗”里扔出来的。

记者就此致电小区物业。对方坦言,已向业委会正式提出加装“对空摄像头”的申请,但方案推进面临两重难以逾越的阻力——

■ 一是隐私争议,部分居民认为,高清对空摄像头朝上拍摄,可能拍到住户家中的私密场景,侵犯个人隐私;

■ 二是资金压力,小区去年刚完成百余个监控探头的更新换代,如今再追加一笔不小的投入,将对维修基金形成较大压力。

几番权衡之下,业委会目前暂无相关计划。

科普时间:

高空抛物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高空抛物”早已不是“道德问题”那么简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高空抛物”已被明确规定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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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头顶上的安全”,需要每一位居民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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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综合自新民帮侬忙,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编辑:张千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