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云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从向华强百亿传承方案说起
01
引言:家族信托为何成为高净值人群的“标配”
近年来,家族信托正从“豪门专属”走向高净值家庭的“标准配置”。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披露,2024年末家族信托存续规模约6435亿元;到2025年三季度末,这一数字已突破9500亿元,增幅显著。
伴随“三分类”新规下行业转型提速,叠加居民财富传承需求的集中释放,家族信托与门槛更低、兼顾传承功能的家庭服务信托规模仍在快速扩张。
家族信托受到青睐,核心在于其法律上的“防火墙”属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依法设立的信托,其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正是这种“三独立”,使得家族信托能够隔离企业经营风险、婚姻变故风险与代际挥霍风险,成为财富保全与有序传承的关键工具。
然而,防火墙并非坚不可摧。现实中,大量家族信托在设立或运行环节埋下隐患,最终被法院或债权人“击穿”,财产独立性主张归于无效。
本文以向华强家族公开的百亿传承方案为切入点,剖析信托被击穿的三大根源,并给出实务层面的合规路径。
02
向华强百亿家族信托方案
2026年2月,香港影视大亨向华强通过公开视频宣布一项重磅家族安排:
其与妻子陈岚名下估值超百亿港币的家族资产——包括中国星集团超过60%的股权、遍布香港及内地的物业酒店,以及价值数亿港币的珠宝收藏——将整体注入一个专门设立的家族信托基金。
这一方案最引人注目的是其“三权分离”的治理结构:
所有权归专业受托人(信托公司),不再属于向华强个人或子女;管理权交由长媳郭碧婷,作为“家族意志执行官”,享有资金使用与条款执行的监督权,但无权随意变卖资产归己所有,单笔超过50万港元的支出需其与专业机构双重签字;
受益权主要归属子孙,两个儿子向佐、向佑仅按月领取约5万港元的基本生活费,且若沦为“躺平族”则停发。
此外,信托被设计成一部严格的“家族宪法”:
禁止黄赌毒、禁止躺平、须有正当职业、禁止孙辈移民美国;向太的珠宝则规划“向太—郭碧婷—孙女向芷”的传承链路,未来由孙女拍卖并成立慈善基金。
向华强夫妇的考量直白而现实:两个儿子理财能力薄弱、易受骗,直接继承恐致败家;与其“分产”,不如“锁产”。
从法律结构看,这是一个较为典型的“守护型”信托——资产隔离清晰、受益权与分配条件明确、控制权适度外部化,堪称高净值家族运用信托的范本。
图1:击穿型信托 vs 守护型信托——家族信托风险对比示意
03
信托为何会被“击穿”
需要明确指出:信托的防火墙效力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我国《信托法》第11条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无效;第12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与此同时,英美法系在长期判例中发展出“虚假信托”(sham trust / illusory trust)规则,强调“实质重于形式”——若委托人名义上将财产转入信托,实则保留实际控制与收益,法院将揭开信托面纱,否定其独立性。
综合实务案例,信托被击穿主要源于以下三大根源。
根源一:信托目的违法或恶意避债
这是最易被直接否定的情形。若委托人在负有大额债务、面临诉讼或即将破产时突击设立信托,且核心目的即为逃避债务清偿,债权人可依据《信托法》第12条,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一旦撤销,信托设立行为自始无效,相关财产重新纳入委托人责任财产。实践中,以“跨境资产转移”之名行欺诈性财产隐匿之实的安排,同样面临被击穿与追责的风险。
根源二:控制权保留过度
许多委托人“身在信托外,心在信托中”——虽将财产名义上交由受托人,却通过保留随时变更受益人、随意支取、否定受托人决策等权利,使受托人沦为“名义持有人”,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自有财产事实上混同。
在英美法下,若委托人对信托资产保留“实际控制”(如保留撤销权、不当指示权、收益实质自享),法院将认定为 sham trust,宣告信托无效。
在国内法框架下,若委托人同时是主要受益人且过度保留控制,信托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对“自益信托”的滥用,或被视为财产并未真正独立,进而在债务追索、婚姻分割、强制执行中丧失隔离功能。
反观向华强方案,其高明之处恰在于此:将管理权授予家庭成员(郭碧婷),既实现了控制权的外部化,又避免了委托人“自己管自己钱”的击穿陷阱。
控制权是否真正让渡,往往是守护型信托与击穿型信托的分水岭。
根源三:架构设计粗糙
大量“纸面信托”在设立环节即埋下硬伤。
其一,资产仅签署文件、未办理过户登记。依据《信托法》第10条,设立信托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法办理信托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权、不动产、金融资产若未实际过户至受托人名下,信托在对外关系上难以主张财产独立。
其二,条款含糊、受益人不清,分配条件、监察机制语焉不详,争议发生时无从执行。
其三,跨境架构法律适用错误,涉及境外资产或受托人时未正确选择准据法与设立法域,导致架构在关键法域不被承认。
图2:信托被“击穿”的三大根源——目的违法、控制权过度保留、架构粗糙
04
实务建议:如何筑牢家族信托的“防火墙”
结合上述风险,高净值家庭在设立与运行家族信托时,应把握以下六个关键环节:
1. 目的合法、程序合规
设立前应梳理并清理存量债务,杜绝以逃避既有债务为目的突击设立信托;保留设立时财务状况的合规证据,确保信托目的经得起事后审视。
2. 三权分离、独立受托
推动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相互分离,遴选具备资质与公信力的独立专业受托人,避免“傀儡受托人”与委托人实质自益的情形。
3. 真实过户、完善登记
股权、不动产、金融资产须依法完成过户与信托登记,确保信托财产在物权与公示层面真正独立,方能在对外关系中对抗第三人。
4. 条款清晰、权责明确
受益人范围、分配条件、中止与恢复情形、监察人(保护人)职权等应逐项写清,减少解释空间与嗣后争议。
5. 跨境架构、法律适配
境外资产应审慎选择设立地、受托人与准据法,必要时借助离岸信托与境内架构的协同,防范法律适用冲突与跨境执行障碍。
6. 动态治理、定期检视
设立信托监察人/保护人,定期审视架构与家族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受益人安排与分配规则,使信托随家族生命周期演进。
图3:筑牢信托防火墙的合规六步——合法目的、三权分离、真实登记、条款清晰、法律适配、动态治理
05
结语
家族信托从来不是“避债神器”,而是一套严肃的“治理工具”。
向华强百亿方案的启示在于:真正坚固的防火墙,不靠一纸文书,而靠三个支柱——合法正当的设立目的、真正让渡的控制权安排,以及扎实落地的架构设计。
对高净值家庭而言,传承规划宜早不宜迟,更宜“专业设计”而非“临时起意”。
在财富代际传递的漫漫长路上,一份经得起司法审视与家族变迁检验的信托,才是留给后代最负责任的“家族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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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科普与实务观察,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或承诺,亦不构成对读者任何投资决策的建议。文中涉及的案例引用自公开媒体报道,相关分析基于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具体适用以司法机关及监管部门的认定为准,部分内容由AI生成并。如需针对自身家族情况设计信托架构,请咨询具备资质的执业律师与信托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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