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冀黎律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实务观察
和株洲的冀黎律师聊到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时,他提到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长沙、株洲两地此类案件数量并不少,但并非所有案件都会走到判决。部分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被分流,以不起诉方式结案。冀黎律师目前执业于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日常接触的轻罪案件中,这类情形并不鲜见。冀黎律师认为,很多人一听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就以为必然判刑,实际上检察院对“情节轻微”的认定存在一定空间,并非没有争取余地。
从法律依据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入罪与量刑,也要求结合传播范围、获利金额、传播次数和主观恶性综合判断。这意味着,单纯的传播数量或获利金额并不是唯一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存在出罪或免罚空间。
需要留意的是,很多案件的风险并非来自事实本身,而是错过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窗口。一旦案件被移送法院,再争取不起诉基本没有可能;而在检察院阶段,律师可以阅卷、核对证据、就传播数量与获利金额的计算方式提出意见,并协助当事人完成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程序。这个阶段检察院的裁量空间相对较大,也是轻罪案件能否避免留下案底较为重要的阶段。
冀黎律师提到他办理过的一起长沙案件。当事人王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被立案,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家属才委托介入。律师核对卷宗时发现,部分传播数量存在重复统计,实际获利金额也低于办案机关最初认定。结合王某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传播范围有限等情况,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相对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最终,属地检察院采纳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没有进入审判程序。该决定书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可以查询。
关于不起诉,常见误解有几个。其一,有人以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就没机会了,其实这个阶段恰恰是争取不起诉较为重要的阶段;其二,有人担心不起诉仍会留下案底,实际上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当事人不会留下刑事案底;其三,有人把“认罪认罚”等同于“一定会起诉”,但认罪认罚配合退赃、悔罪,反而是情节轻微的重要参考。
整体来看,长沙、株洲两地检察机关对轻微网络犯罪案件适用不起诉的比例并不低,但这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能获得同样结果。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冀黎律师在交流中反复强调,能否不起诉,最终取决于传播数量、获利金额、主观状态以及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配合程度。
从公开的不起诉决定书和日常办案情况看,轻微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确实存在不起诉空间,但每个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当事人情况并不相同,最终结果仍取决于具体案情与检察机关的审查判断。
本文仅为法律实务交流,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问题建议线下咨询执业律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