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编写
【裁判要旨】
周某某诉某酒厂、裴某某合伙合同案是"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法律关系认定的典型判例。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表明:合伙关系的本质在于"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若协议约定一方只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则无论合同名称如何,均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同时,补充协议对原合同主体、金额、履行方式等作出的实质性变更,构成合同变更,未签章的原主体不再承担责任。在利率方面,约定利率超过法定保护上限的,法院应依法调整至一年期LPR的四倍,并按照"先息后本"原则冲抵已还款项。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本案提示我们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关系性质的穿透式审查,准确区分合伙与借贷;二是合同主体变更的证据审查,防止债权落空或恶意逃债;三是利率约定的合规性审查,依法规制高利贷;四是债务清偿顺序的准确计算,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对于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打击"名实不符"的合同安排、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2023)鄂1087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4日,周某某(甲方)与裴某某、某酒厂(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投资19万元与乙方共同生产2000件白酒,乙方负责生产销售;乙方按每件125元与甲方结算,分四次支付投资额及销售利润,每次6万元。次日,周某某向裴某某转账95000元。8月3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作金额为95000元,裴某某分四次每次返还周某某3万元,共计12万元。后裴某某共返还75000元,尚欠45000元。周某某起诉要求支付余款。
法院认定,双方虽签订《合作协议》,但周某某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享有按约定数额分配利润的权利,不符合合伙合同的特征,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95000元投资款实际是借款本金,约定收益视为利息。法院将利率调整为LPR四倍(14.8%),按先息后本原则冲抵后,判决裴某某偿还周某某借款本金25905.2元及利息。
【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是“名为合伙(投资或合作)实为借贷”法律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例,对合同性质的实质审查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其一,合同名称不决定法律关系。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穿透“合作”“投资”“合伙”等名称,关注合同的实际条款和履行情况:出资方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是否对盈亏有决定权?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收益是固定回报还是随经营浮动?若出资方不担风险、只享固定收益,则大概率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其二,固定收益和本金回收承诺是借贷的核心标识。 本案中的《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均明确约定了分期返还的具体金额,且总返还金额(12万元)超过本金(9.5万元),差额即固定收益。这种“保本+固定回报”的模式,与合伙关系中“收益不确定、盈亏自负”的本质完全相悖。
其三,利率上限的强制适用。 民间借贷利率超过LPR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约定年利率高达62.65%,法院依职权调整至14.8%。这对当事人的启示是:即使名为“投资利润”,只要被认定为借贷利息,就必须遵守法定上限,超出部分无效。
其四,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变更效力。 补充协议未加盖酒厂公章,仅有裴某某个人签名,法院据此认定借款关系的主体是裴某某个人,排除酒厂责任。这提醒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时应注意签署主体是否与原合同一致,否则可能改变责任承担主体。
其五,对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双向风险提示。 对出资方而言,若本意是投资并分享经营收益,应明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和风险分担机制,而非仅约定固定回报,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借贷,丧失投资者身份和相应权利。对被投资方而言,若意图引入投资而非借款,应避免承诺固定回报和保本,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借贷,承担本息返还义务,且不能以“投资亏损”为由免责。本案的处理为同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争议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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