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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的设想:换一份协议,就换一种关系

一、企业的设想:换一份协议,就换一种关系

不少企业为控制用工成本,以《承揽合作协议》《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等替代劳动合同,甚至要求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项目转包协议》,写明"双方系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37号、238号,对这一路径作出了否定回答。

237号案例中,某服务外包公司与配送员徐某申签订协议,明确约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配送员按排班表出勤、接受系统派单、无配送任务时留在站点从事其他工作,报酬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与奖励。法院一、二审均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238号案例中,某外卖配送公司要求骑手圣某欢以人脸识别方式声明"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再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签订《项目转包协议》。骑手配送途中受伤后,法院认定: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排班管理、考勤要求、派单不可拒绝等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

二、法院不审查合同名称,审查管理事实

二、法院不审查合同名称,审查管理事实

两个案例确立的裁判标准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劳动关系的成立取决于用工事实,而非合同形式。判断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实务中从三个维度审查:

人格从属性。工作时间、工作过程是否由企业单方决定。典型情形包括排班、考勤、请假审批、强制派单不得拒绝。

经济从属性。报酬是否由企业单方核定。如基本报酬加计件加奖励的结构、劳动者对计酬规则没有谈判余地,就具备经济从属性。

组织从属性。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配送业务本身即两案公司对外承接的核心业务,组织从属性清晰。

对管理者而言,这一标准可以换算为一个更直接的表述:所有实际管理行为,都会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哪怕非劳动协议条款写得再完备,考勤、派单、薪酬发放记录,都可以反过来证实劳动关系。

三、真正的分界线,在于愿意放弃多少管理权

三、真正的分界线,在于愿意放弃多少管理权

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不在文本表述,而在管理强度。企业的常见误区,是希望同时保留两者:既要按自己的调度组织生产,又不想承担对应的用工义务。

如果岗位客观上需要按时出勤、接受调度、遵守考核,即企业需要保留支配性管理,那么无论签订何种协议,法律后果都按劳动关系处理。

此时合规路径只有一条: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实施管理。以协议形式规避,不仅不能免除义务,还可能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面临二倍工资的风险。

如果业务确实允许"去管理化",要点同样不在文本,而在实际运行:不安排排班与考勤,不干预完成方式,报酬与工作成果挂钩而非按出勤计薪,允许对方同时为其他主体服务、自担经营风险。

企业需要清醒认识的是:去管理化意味着同步放弃对作业过程的管控。省下的用工成本,对应的正是被让渡的管理权。既想要人员调度效率,又想要避开劳动关系,两者在法律上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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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封面由AI辅助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