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潘澄)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规避辞退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截取员工工作时段不在工位的监控画面、停车场出入记录,认定员工擅自离岗、构成旷工,并据此作出辞退决定,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监控记录和停车场出入记录能成为员工旷工的“铁证”吗?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张某任职某公司的招商副经理,主要负责客户洽谈、带看商铺、商场日常巡查。一日,张某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要辞退他,理由是他在工作期间多次擅自离岗、构成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经济赔偿。
为证明主张,公司提交两组证据:一是办公室监控视频,显示在工作时段张某多次不在办公工位;二是停车场车辆出入记录,显示张某名下车辆存在上班时段驶出、返回公司的情况,以此主张张某上班期间驾车私自外出。
张某不认可公司主张。他表示,招商经理本身不属于固定坐岗岗位,他不在工位时大多是陪同客户看铺、场内巡查,工作时间的停车场出入记录是有时需要开车带客户查看商场周边设施情况,也不存在私自外出脱岗情况。同时他还提交客户微信沟通记录、上下班打卡记录,证实正常履职。
庭审中双方确认,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时间擅离岗位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理,累计达到相应标准,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可员工手册真实性,但主张自身不存在无故擅自离岗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张某岗位为商场招商副经理,工作性质存在明显流动性,洽谈客户、巡查商铺等工作内容均需要离开固定工位。公司提交的办公室监控仅能反映张某不在工位,无法证实其外出处理私事、无故脱岗,不足以认定构成旷工。
其次,停车场车辆出入台账仅能体现车辆进出时间,且张某对此回应系自己开车带客户查看商场周边设施情况,该台账不能证明张某在此期间脱离工作岗位,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佐证张某驾车外出属于与工作无关的私人行为。
结合张某提交的上下班打卡记录、客户沟通记录,能够印证该岗位常态工作模式。现有证据链条并不完整,公司未能充分证实张某存在无故擅自离岗、构成严重违纪的事实。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欠付工资。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生效后公司主动向张某支付了判决款项。
编辑 刘倩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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