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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其乘坐厦门航空从西宁飞往北京的航班时“遭邻座乘客扇耳光”。该网友称,“飞行途中,邻座乘客多次肢体触碰打扰我,我提醒后,对方开始长时间言语辱骂,后续还起身动手,扇耳光、击打我头部,脚踹我腹部,抓挠我面部,同伴上前保护我,同样遭殴打。”该网友称已报警,依法维权,并向厦门航空正式投诉机组人员,“被骂期间机组人员未及时干预”。

又见“空中暴力”事件!此前飞机飞行中就发生过“机组成员互殴”“旅客互殴”等案例。从上述网友反映的情况看,在此次飞行途中,自己遭遇多重伤害且不断升级——肢体打扰、言语辱骂、暴力殴打。如果其所说的情况完全属实,不但施暴者行为恶劣,轻则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构成犯罪。而且,涉事民航公司也存在反应迟钝、干预滞后等问题,这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厦门航空公司承认“客舱内确实发生乘客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的情况”,并表示航班落地后警方介入,后续转交给公安机关处理了。但从其“乘务组发现后及时介入,给他们调换了座位”说法看,明显不承认机组干预滞后,与涉事旅客反映的“被骂期间机组人员未及时干预”存在出入。那么,谁的说法更接近事实呢?只有通过现场视频或目击者还原事发经过,才能认定机组实际作为。

显而易见,旅客与航司是一种契约关系。《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七十条也规定,机长和机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维护民用航空器内秩序,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由此可见,民航公司维持机舱内秩序以及保障旅客安全,既是履行合同义务,也是履行法定职责。

从上述旅客反映“对方长时间言语辱骂,后续还起身动手”等细节来看,涉事航班机组人员干预明显不及时,如果在肢体打扰阶段就干预,不会升级为言语辱骂;如果在言语辱骂阶段就干预,更不会升级为暴力殴打。也就是说,涉事航班机组人员是否存在矛盾前期不作为以及慢作为等问题,需要客观公正的调查,因为这既关系到旅客权益是否有保障,也关系到上述法律规定是否落地。

而且,类似这种矛盾冲突不只是“两个人之间的战争”,还关系到整个航班安全。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之所以设定“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原因就在于空中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所以,这起事件中,无论是施暴者还是涉事民航公司的法律责任都不能模糊,如果前者殴打他人触犯刑法,应追究刑责;如果后者未能落实法定职责,也应依法追究责任。如此才能守护航班秩序与安全。

作为机组人员应时刻观察旅客关系、情绪变化,在旅客之间矛盾萌芽时就应该及时介入,在矛盾升级时更应该果断干预,才能避免“小事情”变成“大冲突”,防止旅客争执危及航班安全。这需要各家航司汲取类似事件的教训,对机组人员加强培训和管理,使其切实为旅客带来安全、舒心、幸福的出行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