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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发布达竹市监处罚〔2026〕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大竹一直旺餐饮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该公司存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合格食品、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两项违法行为,已被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达竹市监处罚〔2026〕237号 当事人名称大竹一直旺餐饮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01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32元; 3、处罚款5000元;共计处罚没款5532元(大写:伍仟伍佰叁拾贰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源自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大竹县市场监管局从抽样送检、结果送达到立案调查,全程按法定程序推进,最终确认大竹一直旺餐饮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大竹一直旺餐饮有限公司为注册在大竹县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该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购进5kg涉案干花菜(蔬菜干制品),用于门店制作干花菜回锅肉、干花菜腊肉两款菜品对外销售。经第三方机构检测,该批次干花菜中检出柠檬黄、亮蓝两种添加剂,实测值分别为0.0134g/kg和0.00212g/kg,而根据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类食品不得使用上述两种添加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此外,该公司采购该批次食品时,未查验该批次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食品进货查验的相关规定。

经核算,该批次干花菜货值金额共计1052元,扣除原材料购进成本520元后,本案违法所得共计532元。大竹县市场监管局确认,该公司不属于首违不罚与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调查过程

2026年3月31日,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联同通用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大竹一直旺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干花菜开展监督抽样,抽样数量1.3kg,备样0.65kg。同年4月28日,检测机构出具正式检验报告,确认抽检样品不合格。

2026年4月30日,大竹县市场监管局将检验报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文书送达该公司,由法定代表人郑兴旺签字签收,执法人员同时对门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的抽检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依法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案件于当日完成来源登记,同年5月15日完成立案审批,6月2日执法人员对郑兴旺开展了询问调查。

截至立案当日,该公司收到检验结论已超过7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视为放弃复检权利。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先后调取了当事人主体资质文件、供应商资质文件、购进票据、菜单销售记录等证据,确认了违法事实与货值金额,该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执法机关对整改措施予以采纳。2026年8月19日,大竹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大竹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大竹一直旺餐饮有限公司购进涉案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已完成整改的情节,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32元,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5532元。当事人不满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本次处罚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处罚不服,可在六十日内向大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大竹一直旺餐饮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6年2月4日,法定代表人郑兴旺,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竹阳街道竹阳东路东段198号金利美家居综合市场12号楼1-20、1-21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郑兴旺100%20万元人民币2031年1月31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我司作为新成立的微型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一是食材进货查验制度未落实,未核查干花菜的合格证明;二是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认知不足,导致购进使用不合格食材。本次罚没合计5532元,虽金额不大,但给刚起步的经营敲响警钟,后续我司将严格落实食安管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