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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太康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明知他人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还帮助其掩盖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太康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吗?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如何理解刑法第349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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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太康县看守所地址:太康县团结北路与省道S320交叉口向南1公里转向东300米路南。

导航:太康县永生中学附属小学

太康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太康新客站步行至新国营车站乘坐太康3路公交车到城郊中学站下车,沿团结北路向南步行100米转向东300米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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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太康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掩盖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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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理解刑法第349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呢?

刑法第349条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法律基础,其中第2款、第3款还是有需要进一步阐释的情节。

(一)对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理解

该法第349条第2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有观点认为本款规定实为一个新罪名的成立,实质上这种观点有待商榷,本款规定并没有增设一个新的罪名,而仅仅是关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而影响刑法轻重的规定,现行刑法增设本款的目的是对缉毒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从重处罚。

另外,如何理解本款中“掩护”一词的含义,以及“掩护”与“包庇”两词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从字面的含义上看,一般而言“包庇”可以解释为“袒护或掩护”的意思,包含了“掩护”的含义。另外,根据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则是数罪来看,“掩护”也只能被“包庇”所涵盖,二者应该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从这方面来理解,可以说“掩护”的含义是指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相对隐蔽的庇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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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刑法第349条第3款“事先通谋”的理解

该法第349条第3款规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该款规定涉及对“事先通谋”一词的理解。该款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并没有创设新的内容,它只是对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有关规定的重申和提醒。

也就是说,即便没有这条明示规定,行为人事先与上述几种毒品犯罪人事先通谋,表明其完成犯罪后予以包庇的,同样应认定为上述毒品犯罪的共犯,这是因为该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成立的主客观条件,应该共同构成毒品犯罪。在司法认定中,要注意行为人事先有没有通谋,据此判断行为人构成什么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太康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太康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太康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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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太康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