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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系青龙满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为查明本人户内二轮土地承包情况、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其于2026年4月7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本人户内二轮土地承包档案及土地承包合同。

邮件于4月8日由门卫处代收,农业农村局以未实际收到为理由进行抗辩,农业农村局主张直至复议程序启动后才知悉申请,并于6月17日实际找到邮件,6月24日作出书面答复。

刘某某认为该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理后认定:农业农村局虽已作出答复,但其答复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轻微违法,依法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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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认为:

1.EMS物流显示行政机关地址已签收,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应依法起算;

2.邮件内部流转问题不应由申请人承担;

3.二轮土地承包档案关系其承包权益,及时答复对后续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被申请人认为:

邮件仅由门卫代收,未实际进入办公室,其在发现邮件后已及时答复,不存在拒绝履职。

案件争议在于

“行政机关实际签收”的认定、内部收转疏漏的责任承担,以及迟延答复是否违法。

复议机关最终明确:邮政投递过错不能归责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于6月24日答复,无须再责令履行,但逾期答复仍应依法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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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按载明地址寄出并显示签收,行政机关应依法、及时作出书面处理。

其期待通过行政复议确认逾期答复违法,推动行政机关规范邮件收转和信息公开程序,为继续查明二轮土地承包档案、维护承包经营权益固定程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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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青政复决字〔2026〕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青龙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鉴于农业农村局已于2026年6月24日作出答复,复议机关未再责令其履行答复职责,也未撤销该答复。

本案取得程序性、阶段性胜诉,行政机关逾期答复问题得到依法评价,并为后续围绕土地承包档案开展维权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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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EMS寄件底单及物流轨迹、复议申请和行政机关后续答复,梳理“申请内容—寄送地址—签收时间—实际答复时间”的完整时间线,重点论证行政机关内部收转管理与邮政投递环节的疏漏不应转嫁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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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价值不在于直接确认土地权属,而在于通过行政复议纠正逾期答复,促使行政机关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签收、登记和流转。复议机关既确认程序违法,也明确原答复仍然有效,体现了对行政程序合法性与实际处理结果的区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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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实际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确需延长的应告知申请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

附:复议决定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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