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关于两制台湾方案的内容并不是一个大众话题,其有着较高的专业门槛。但两制方案内容与两岸百姓密切相关,所以围绕这个话题的探讨,学者与读者均有着广泛的兴趣与热情。这是两岸民间在网上首次公开讨论两制方案话题,能讨论起来就是好事,应倍加珍惜。专业也好,业余也罢,只要理性讨论,都应受到欢迎。今天刊登台湾读者L先生的来稿,这是两岸读者来信之二十一,全文如下:
台湾式民主的真相
一位台灣教授向微信公眾號「正當石」提出其關於「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看法,引起兩岸民眾乃至復旦大學教授沈逸的熱烈討論。
無獨有偶,環球網英文版主編楊升也收到一位來自台灣的私信,表達他對「台灣方案」的看法,內容與「正當石」刊載的文章精神雷同,同樣引起大陸網友激烈議論。
筆者無意深入剖析兩文內容,但其主旨體現台灣民眾對兩岸問題的典型範式。包括沈逸老師在內的許多大陸同胞未能靈活開展針對性論辯,使討論最終淪為沙文主義式的口舌之爭。
民主自由的标签化
大部分台灣民眾談論兩岸關係時,不免將台灣政治放在「民主、自由」標籤之上,並將台灣經濟表現視為這個標籤的外延,從而將台灣置於相對大陸「較高格位」的台階。
這種認識未必導向反對兩岸統合,但必然促成台灣民眾亟需「維持」這個標籤,否則等於否定台灣過去「推動威權體制解體並走向民主化」的敘事。這種敘事恰恰是當前台灣社會引以為豪的心理基礎。
因此,討論台灣政治時,「民主、自由」被視為不可觸碰的前提。即便討論台灣內部制度缺陷,一旦觸及這個前提,人們便自覺迴避一個事實:台灣當前政治生態只是「櫥窗」,民主實踐維繫於「慣例」,制度層面則維持著威權時期的「戡亂體制」。
只要行政首腦願意,這些「與民主同盟為伍」的標籤都會在實踐上灰飛煙滅。這就是賴清德上台以來台灣一切政治亂象的根本原因,蘇起曾將這個體制稱為「民主皇帝制」。
權力失衡的荒謬
台灣地區領導人與立法機關之間權力不對等,但凡關心這兩三年台灣政治新聞者都深有體悟。
在野佔優下,立法機關訂立的法律常被行政機關駁回,甚至發生司法機關以「五人大法官三比二投票」推翻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明顯違反「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的要求。
還有「未通過立法機關同意的檢察總長以代理名義行使完全權力,甚至發動針對民意代表的調查」等荒謬情形。
制度缺陷的根源
究其根本,台灣地區領導人是全無約束的。1990年代李登輝至陳水扁時期發動多次「憲法修正案」,推翻了具備超然監督權的「國民大會」,卻未將對等權力賦予立法機關。
立法機關不僅缺乏「發動聽證」、「禁止偽證」的基本尊嚴,更遑論人事同意權。賴清德以降各級民進黨權貴對濫權枉法全無顧忌,立法機關對此毫無辦法。
如果台灣體制對官僚的監督只能訴諸「良心」,我們沒有任何田地自詡為「民主」實體。
對比法國的雙首長制
比較各國「民主制衡體制」,更可見台灣「民主」的虛偽性。就以與台灣體制相類的法國「雙首長制」來比較。
法國總統權限實則相當大,有任免總理的人事權,也能主持國安會議,這與台灣現行政治生態十分類似。但法國國民議會有隨時倒閣的權力,總理必須考慮議會意見。
法國法律訂有「藐視議會」相關罪名,國民議會享有實質監督並懲罰虛偽作證的權力,而非只是電視機前作秀的民選演員。
言論自由的雙標
當體制放任行政機關肆無忌憚時,台灣所謂的「個人自由」不過是欺騙象牙塔居士罷了。
台北檢查署能一天內循線緝拿在網上發一句「陳菊死了嗎?」的網民,數小時內偵訊被「青鳥線民」拍到的公民,卻始終抓不到跟民進黨高層有密切關係的「八八會館地下錢莊案」嫌疑人。
凡此台灣當局「鉗製言論自由」還包括「新黨四青案」、「退將高令國秘密被捕案」、「陸配亞亞案」等不勝枚舉。
大陸的善意與台灣的對抗
大陸改革開放後,放下1949年國民黨軍轟炸上海、1950年屠戮閩浙沿海居民、台海巡屠戮福建漁民等血案,與台灣協商、優待在大陸人盡皆知。
李登輝叫囂「兩國論」前,幾次汪辜會談都按台方要求搞「對等儀式」。此後除了1996年導彈危機外,對台灣民間開放始終未停歇。
台灣於2014年發動「反服貿顏色革命」的民進黨在2016年後長期執政,期間爆發「遊覽車火燒車事件」、介入「香港黑暴事件」、注資遊說美國政府發動對華貿易戰。這如何能不讓大陸社會認為台灣選擇鬥爭之路?
真正推進台灣政治民主
在以「民主、自由」作為討論前提不具正當性的情形下,繼續談論「台灣方案」,自然會被判定為事實上拒絕實質討論、迴避統一的鬥爭策略。
筆者認為討論「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基礎,應透由這個方案實質推進台灣政治民主、革除威權體制殘餘,而不是維持民主標籤和國際觀瞻。
事實證明,在享受國際讚譽而逃避真實審判的環境下,台灣完全沒有動力發起真正的政治民主化改革,必須有外力擊碎統治集團永遠欺瞞民眾的幻想!
筆者主張「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上層建築」設計應包括:
① 比照大陸,徹底廢除行政首腦制、施行「議行合一」制;② 賦予各級立法機關選舉法院及檢察機構首長;③ 賦予立法機關政府預算撥款權;④ 賦予立法機關聽證調查權;⑤ 設置行政官僚藐視立法機關的瀆職罪名;⑥ 設置獨立的貪污罪行檢察機構。
生長在台灣、認真反思台灣內部問題、致力於改革台灣內部積弊、實質推進台灣政治進步,而不是喊口號,是每個學者、公民必須具備的基本素養。
由於筆者親見許多「鉗製言論自由」的案例和白色恐怖政治受難人,在此請容我匿名,畢竟我跟台灣當局步調並不一致。
(作者系台湾政治分析人士,毕业于大陆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来源:正当石(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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