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陈红印律师代理的原告向先生与被告晏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转账100万元系基于恋爱关系交由被告管理、并非无条件赠与,双方未就案涉款项达成赠与合意,判决被告返还原告90万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陈红印律师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本案案号为(2024)沪0112民初×××××号。原告向先生与被告晏某于2023年8月底经人介绍相识,9月初建立恋爱关系。2023年10月3日凌晨,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100万元。次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表示该款项系“暂存”“用于将来我们房子的首付”。2023年10月11日,原告明确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被告以“系赠与”为由拒绝。双方恋爱关系随之结束。原告认为被告侵占其财产,遂委托陈红印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接受委托后,陈红印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向被告转账100万元的性质——是恋爱期间的无条件赠与,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或保管。陈红印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收集并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含原告“暂存”“房子首付”等表述)、报警回执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庭审中,被告辩称100万元系原告为表达爱意而自愿赠与,并提交了转账时双方对话录音。陈红印律师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有力论证了原告的核心主张: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须以明确的无偿意思表示为前提;原告转账后次日即明确表示款项系“暂存”“用于房子首付”,从未作出过将该100万元无偿给予被告的意思表示;被告提交的录音经审查未能全面完整记录双方真实意思,不能证明赠与合意的成立;双方交往时间不足一个月即发生大额转账,不符合社会公众日常认知的无条件赠与的合理范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确立恋爱关系至原告转账100万元期间不足一个月,无法认定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被告提交的录音难以认定为对双方交谈内容的全面完整记录,不能证明原告具有明确的无条件赠与意思表示;原告于2023年10月11日通过微信明确催要时表示钱款系暂存于被告处,被告亦提及应以原告最后一刻意思表示为准。该转账行为不符合社会公众日常认知的无条件赠与的合理范畴,被告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原告有明确的无条件赠与意思表示,无法认定双方就100万元达成赠与合意,原告有权要求返还。考虑原告在录音中曾表示钱款可让被告处理,法院酌定扣除被告在原告明确催要前已消费的10万元,判决被告返还原告9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的胜诉判决,为原告追回了90万元巨额财产,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恋爱期间大额转账性质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范例。陈红印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精准的证据组织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以证为凭,以法为尺:从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看恋爱期间大额转账的法律定性
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的胜诉判决,不仅为原告向先生追回了90万元巨额财产,更是司法对“恋爱期间大额转账不等于无条件赠与”这一法律规则的明确确认,对“赠与合意”构成要件的严格审查,对社会公众理性对待恋爱期间财产往来的积极引导。陈红印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证据组织能力与法律适用能力,为当事人在恋爱关系破裂后追索大额财产提供了有力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不等于无条件赠与,法院将严格审查是否具有“无偿给予”的明确意思表示;第二,赠与合同的成立须以赠与人具有明确的无偿意思表示为前提,不能仅凭转账行为推定赠与合意;第三,交往时间短、转账金额大、缺乏谈婚论嫁基础的大额转账,通常不被认定为无条件赠与;第四,当事人在转账后的即时意思表示(如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暂存”“保管”等表述)对款项性质的认定具有重要证明价值。本案提醒广大民众,在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应当保持理性、明确约定款项性质,妥善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因感情冲动而引发财产纠纷。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