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从光利因涉及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的相关违法行为,被张家港海事局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次处罚信息由海事管理部门依法对外公开公示,相关违法事实清晰,处罚流程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该处罚记录将同步纳入行政相对人海事信用档案,对其后续参与内河航运相关作业活动的信用评价产生直接影响。
项目详情 企业名称从光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24*******8455 违法案由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06022020362-1-1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08 作出处罚机关张家港海事局
本次海事局公开的处罚信息中,被处罚人为自然人从光利,对应的违法案由为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2026版),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22020362-1-1,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其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424*******8455,本次处罚的法律依据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9月8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张家港海事局。海事管理部门通过常态化公示航运相关违法处罚信息,进一步强化内河航行规则的约束效力,引导各类航运参与主体自觉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辖区内河通航秩序稳定。
事件点评
本次公示的海事处罚针对自然人从光利,系个人未按内河航行规则航行的违规行为,罚款金额仅1400元,属于轻微的个人交通类行政处罚。该处罚不涉及任何企业主体,未关联相关经营主体的业务资质、日常运营或核心资产,不会对任何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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