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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学术界的历史叙事中,学者们往往强调罗马法制传统与基督教伦理对拜占庭法律文化的影响,将古希腊文明元素的作用仅仅归结于法律条文的希腊语简单翻译上。但从法制史的角度看,拜占庭法律文化受到古希腊文明的全方位隐性塑造,具体表现在从希腊语中寻求法律文化正统,从希腊哲学中汲取改造法律的理论资源,从希腊文本中获得法律实践案例,形成了一种以希腊文明元素为底色、有别于罗马法律文化的新型希腊—拜占庭法律文化。

语言文字重建法律文化正统

虽然学者多强调拜占庭法律文化中的罗马法因素和基督教伦理,但希腊语代替拉丁语成为立法语言,是拜占庭法律文化不容忽视的重要特征。西方学术界对此现象的解释是:拜占庭境内以希腊语居民为主,因此法条需要“希腊化”,表明语言文字的转变仅是拜占庭人的被动之举。实质上,古希腊语言文字对拜占庭法律文化进行了全面且持久的塑造,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的《新律》为分水岭,此前的法律文本以拉丁语为载体,此后的法律文本(《法律选编》《法学手册》《帝国法典》《法学六书》等)则全部以希腊语颁布。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文本语言的转变绝非简单的文字直译,而是适时改造,如重新启用古希腊君王“巴赛勒斯”的称呼,从而建立拜占庭与古希腊文明的关联,表明拜占庭人有意用希腊语言元素塑造出一种新的法律文化。近代一些学者为了宣扬西欧拉丁文化的先进性,确立西欧中心主义话语权,有意低估了古希腊文明在拜占庭法律文化塑造中的作用。

语言风格的变化,表面上是人口此消彼长所致,本质上则是法律文化正统竞争的结果。回到历史语境之中会发现,希腊与拉丁文化不仅长期在罗马帝国并存融合,而且将拜占庭树立为接续希腊法律传统的形象是拜占庭帝国重建正统的主动举措。虽然拜占庭人在文献中自称罗马人,但9世纪的拜占庭已面临西部力量对其罗马合法性的挑衅,如教皇尼古拉斯一世曾批评道,“自称罗马人的人,却连拉丁语都不懂,简直荒谬至极”。对拜占庭人而言,拉丁语已是蛮族语,唯有从希腊语中寻找法律文化正统性证据才能进行有效回应,于是拜占庭法学家辛巴提乌斯在《法律概览》中考证出《十二铜表法》为希腊语原本和拉丁文译本的结论,以此表明罗马法的希腊语起源。这一论证不仅解决了拜占庭法延续罗马法的合法性问题,也彰显了其法律文化的古希腊文明底色,为拜占庭提供了法律文化正统性的历史依据。故马其顿王朝皇帝提出的“古法纯净”就不能再简单地被认为是对法律体系的修正,而是一场以古希腊文明改造为明显特征,旨在追溯正统的法律文化重建运动。

哲学思想形塑法律文化内核

在传统认知中,学者多认为拜占庭法是对罗马法的“僵化”复制,并未充分认识到其体系化、逻辑化和简明化特征是希腊哲学思想对罗马法律文化重构的结果。

在体系化方面,古罗马法来源丰富,执政官令、元老院决议等法律渊源并存,导致其法律体系庞杂。罗马帝国晚期因皇权的加强,罗马法开始法典化,如《狄奥多西法典》《查士丁尼法典》等暂时缓解了法律条文的混乱,但按时间顺序编排的这些大部头法典,依然给使用者带来不便。拜占庭法学家则利用柏拉图关于现象背后的本质结构和层级关系的理论,以及亚里士多德对于事物进行归类和定位的范畴划分技术等哲学方法论,对浩瀚庞杂的法律体系进行改造,从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中“人—物—诉讼”分类尝试,到《法律选编》及其附录等按主题形成部门法雏形,拜占庭法明晰了法律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实现了法律文化在两方面的飞跃:法律内容的范畴化编排和法条结构的整体观构建。

在逻辑层面,罗马法更注重法律条文的准确性,而拜占庭法则是借助亚里士多德逻辑学说的思想工具,将法律塑造为严谨的理性法律。在概念上,拜占庭法学家对“占有”“契约”等概念进行了严格界定,使司法概念得以明晰;在审判上则形成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段式的推演逻辑关系,让司法裁决更具权威性;在分类上又使用二分法进行划分,让每一个概念都具有了唯一的含义。因此,逻辑化塑造解决了从已知规则如何推导出新结论的问题,使拜占庭法律组织可以有效联动、运作自如。

在简明化层面,拜占庭法学家将希腊人复杂现象背后必然存在简洁本质的哲学理念用于法学领域,目的是让法律摆脱少数精英的垄断,转变为可被大众传播、学习和应用的理性知识。因此,拜占庭法的简明化不仅体现在体量的缩减,还体现在依据类属提炼出较为科学的普遍定义,促使法律文化从无数判例中抽象为一般性通则。

古典文本再造法律文化实践

拜占庭法律文化深受古希腊文献的滋养,援引古希腊典故进行裁决成为拜占庭法律文化中的普遍现象。如《判例集》提到,一位寡妇被其丈夫的受托人以通奸罪起诉,要求剥夺其遗产继承权,法官援引了《奥德赛》中雅典娜劝诫特勒马科斯阻止其母亲另寻新夫的典故,认为法律并未禁止通奸者享有遗产继承权,禁止的对象是再婚者,以此驳回了受托人的诉求。另一则判例则提到,法官尼古拉斯为了表达自身对正义的理解与偏爱,用色诺芬《居鲁士传》中波斯人对鹰钩鼻的偏爱作为比拟。足见在拜占庭法律文化中,希腊式典故成为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法律不再是“冰冷”的罗马式条款,而是富有希腊色彩修辞与表达的“典范”。

古希腊的“典范”在实践中运用的效果亦体现在皮塞洛斯的案例中。修道院与总督因地界的水磨坊发生纠纷,调解无果后诉诸“圣裁”:双方手持法律文书站在玛利亚圣像前祈祷,若覆盖圣像的丝绸未动则修道院胜诉,反之总督胜诉。这则法律实践案例表面上似乎是东正教在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但实质上是受古希腊超自然现象理念的影响。法官在审判中找到了希腊典故与圣经文化的关联点,德尔菲的祭司被替换为东正教的圣母,以“奇迹”的方式塑造了拜占庭的新法律文化。不同的是,拜占庭人认为德尔菲低等的神灵只能给予模糊的裁决,而圣母干预则是准确无误的。此外,典故“圣裁”判决在阿塔利亚特斯的《法律教科书》中同样可以得到印证,神圣的教堂、修道院及宗教场所实际上继承了“异教”圣物的地位。由此可见,古典文本在塑造基督教化的拜占庭法律文化中的重要作用。

总之,拜占庭法律文化并非对罗马法律文化的简单复制,而是主动用希腊文化改造后的新文化,通过典故的运用、哲学理念的嵌入,形成具有体系化、逻辑化和简明化特征的法律体系,代表着中世纪欧洲法律文化发展的新高峰。

作者系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教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两个结合”的地方实践推动高端智库教授

来源 : 中国社会科学报

责任编辑:武雪彬

新媒体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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