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在身边,尽调共担当--你我都是金融安全的守护者
客户尽职调查是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核心环节,是识别客户真实身份、监测可疑交易、调查洗钱案件的重要依据。通过全面了解客户信息,金融机构能有效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金融系统洗钱或资助恐怖活动,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修订)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的相关规定,让我们共同学习以下相关条文,严格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
(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活动;
(三)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客户尽职调查包括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还应当了解相关资金来源和用途。
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当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进行,对于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简化客户尽职调查。
第三十条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发现客户进行的交易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应当进一步核实客户及其交易有关情况;对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在其业务权限范围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与客户依法享有的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
第三十一条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核实代理关系,识别并核实代理人的身份。
金融机构与客户订立人身保险、信托等合同,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应当识别并核实受益人的身份。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依托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应当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第三方具有较高风险情形或者不具备履行反洗钱义务能力的,金融机构不得依托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方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客户尽职调查信息,并配合金融机构持续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可以通过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税务、移民管理、电信管理等部门依法核实客户身份等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推动相关部门为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便利。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示您:反洗钱不仅是金融机构的职责,更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请您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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