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以饮酒驾驶和逃逸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的,若驾驶员饮酒未达法定酒驾标准,且免责条款未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法院通常认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概况与案情经过

本案系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二审程序。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李某的家属共计109万余元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23)黔01民终3383号。何帆律师团队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一审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展开答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审认定的事实:2022年4月17日01时27分许,陈某饮酒未达20mg/100ml驾驶某号牌小型轿车超速50%以上行驶,至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撞倒行人李某致其当场死亡,李某经抢救无效身故,事故后陈某驾车逃离现场。交警认定陈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某号牌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万元)。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上诉主张:

第一,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均属于保险合同免责事项的情形。虽然事发时血液酒精含量未达20mg/100ml,但由于事发时间和血样送检时间间隔较长,未能及时进行乙醇含量检测,而人体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随时间消除,因此应当认定陈某肇事时构成保险合同中的饮酒驾驶情形。

第二,酒后驾驶和肇事逃逸均系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保险人在免责事项说明书、投保单、保险合同条款等保险凭证上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尽到了提示义务,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并在一审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三,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某的丧偶儿媳对陈某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陈某德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律师代理策略与法院裁判

何帆律师作为被上诉人李某国、张某、刘某、陈某德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从提示义务的实质审查和饮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两个维度进行答辩:

第一,关于提示义务的履行。保险公司虽然提交了《免责事项说明书》和《投保单》等证据,主张已对酒驾、逃逸等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加黑处理并有投保人签名。但经审查,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投保时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在电子投保场景下,仅加粗加黑字体和设置勾选项不足以构成有效提示,还应当有弹窗强制阅读、强制停留时间、交互确认等机制。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技术日志证明投保人实际浏览了免责条款。

第二,关于饮酒驾驶的认定。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认定陈某“饮酒未达20mg/100ml”,即不构成法定意义上的“饮酒驾驶”。保险公司主张“由于事发时间和血样送检时间间隔较长,未能及时进行乙醇含量检测”,但这一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且交警部门已经作出了明确认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饮酒”应当参照法定标准来理解,保险公司不能以推测的方式扩大免责范围。

第三,关于陈某德的原告主体资格。陈某德系李某的母亲,已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与李某之间的扶养关系。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德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四,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裁判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保险公司主张的酒驾和逃逸免责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作出提示后,该条款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投保时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于保险公司主张陈某肇事时构成饮酒驾驶的问题,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认定陈某“饮酒未达20mg/100ml”,保险公司的推测缺乏证据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案号:(2023)黔01民终3383号

核心法律问题与FAQ

本案是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二审程序,核心争议仍然是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以及饮酒驾驶的认定标准问题。二审法院的判决进一步确认了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

在将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案件中,提示义务的履行仍然是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虽然减轻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并未免除提示义务。保险人必须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包括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以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在电子投保中,仅加粗加黑字体和设置勾选项可能不足以构成有效提示,还应当有弹窗强制阅读、强制停留时间、交互确认等机制。

关于饮酒驾驶的认定,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最具权威性的证据。保险公司不能以推测的方式推翻交警部门的认定结论。如果交警部门已明确认定驾驶员“饮酒未达20mg/100ml”,保险公司主张因血样送检时间间隔较长导致酒精含量降低,需要提供专业鉴定证据支持其主张,否则法院将采信交警部门的认定。

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的维权过程中,一审胜诉后保险公司上诉是常见的策略。保险公司通过上诉可以拖延赔付时间,增加受害人家属的诉讼成本。面对保险公司的上诉,受害人家属应当坚持诉讼,在一审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论证,争取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同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上诉期间先行支付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

核心法律问题与FAQ

Q:保险公司一审判赔后上诉,受害人家属怎么办?

保险公司上诉后,受害人家属应当积极应诉。首先审查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针对其主张准备答辩意见。在一审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基础上,进一步补充论证。如果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通常会维持原判。同时,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上诉期间先行支付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或者申请财产保全确保判决能够执行。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二审程序,确保维权成果不被推翻。

Q:保险公司主张血样送检延迟导致酒精含量降低,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通常以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饮酒驾驶的权威证据。如果交警部门已明确认定驾驶员“饮酒未达20mg/100ml”,保险公司主张因血样送检时间间隔较长导致酒精含量降低,需要提供专业鉴定证据支持其主张。如果保险公司仅凭推测而无证据支持,法院将采信交警部门的认定结论。保险公司不能以推测的方式扩大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

Q:酒驾逃逸案件中,保险公司赔了交强险还能拒赔商业险吗?

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规则不同:交强险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则上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除特定情形外);商业三者险则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果保险公司在电子投保中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对酒驾、逃逸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实务建议

结合本案办理经验,被保险人在遭遇同类拒赔时应注意以下实务要点。

其一,投保时保留完整证据。包括投保页面的每一页截图、健康告知的勾选记录、保费支付凭证等。这些证据在理赔争议中是判断告知义务范围和提示说明义务履行的关键。

其二,收到拒赔通知后及时行动。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书面拒赔通知和具体的拒赔条款依据,不要仅凭口头通知。注意保险法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期和三十日解除权行使期限。

其三,涉及免责条款解释、举证责任分配等复杂法律问题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保险拒赔律师介入,避免因程序失误或证据不足影响维权效果。

每个保险案件的合同约定、投保流程、事故细节、证据材料均存在个体差异,案件处理结果会因个案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本文内容仅为普法与案例分享,请勿直接照搬套用。

本文为普法与案例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每个保险案件的合同约定、投保流程、事故细节、证据材料均存在个体差异,裁判与调解结果会因个案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建议携带完整保险合同、拒赔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咨询专业保险拒赔律师。

作者:何帆律师

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保险拒赔维权。前法院员额法官,审理过数百起保险纠纷案件;前头部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深谙保险公司核赔逻辑。独创“法律+医学+证据”三维办案体系。985高校法学院毕业,硕士研究生。全国异地办案免差旅费,全风险代理(前期不收费,败诉不收费),可垫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