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病历真伪往往是案件的胜负关键。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医院病历造假,就必须全责。

但实务中真的是这样吗?

今天通过一个案例说明:

23岁在读硕士突发病毒性脑炎入院治疗,住院19天后不幸离世,家属申请司法鉴定直接确定医院电子病历违规造假、重复套用签名

本以为病历造假就能推定医院全责,结果法院判决大大出乎多数人的意料。

一、案件事实

本案患者是某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平素身体健康、无基础疾病。

2024年2月,患者受凉后突发高烧,体温最高突破40℃,伴随恶心、呕吐。对症治疗几天后,病情不仅没有好转,还突发四肢抽搐、口吐白沫,出现癫痫样危重症状。在外院急救无法控制病情后,患者紧急转入当地一家三甲综合医院神经内科救治。

入院后,医院初步诊断为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直接收入重症监护室、下达病危通知。住院期间,患者病情持续进展恶化,先后出现癫痫持续状态、弥漫性脑水肿、脑疝、呼吸衰竭、多脏器功能损伤等严重并发症,经过19天全力抢救,最终于2024年2月底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家属起诉医院,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08万余元。

为查清案件真相,法院先后委托三次关键司法鉴定,爆出本案最大争议点:

1、电子病历专项鉴定实锤违规造假

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后台日志核验、签名比对:医院9份核心病历文书(入院记录、病危告知书、手术知情同意书、各类风险评估表等)存在严重问题。多处电子签名、指纹图片完全重叠,属于系统重复套用、复用签名,同时存在大量签名时间戳错乱、先签名后补病历、创建时间与签名时间矛盾等违规情形,违反《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双重鉴定锁定实体过错

原告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及医疗损害鉴定,医学会及鉴定机构认定:医院诊疗存在多项实质性过错。包括未结合患者肾功能损伤情况,个体化调整抗癫痫药物剂量;脑水肿评估片面,未完善CT、脑脊液等关键检查等。但患者自身危重疾病是死亡主要原因,医院多项诊疗过错叠加,延误病情管控、加速病情恶化。

医学会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次要因素,参与度考虑16-44%,建议30%。

二、争议焦点

1、医院电子病历被司法鉴定确定违规、重复套用签名,是否属于法定伪造、篡改病历?能否直接推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2、患者死亡主因是自身危重疾病,医院存在多项诊疗违规过错,法院应当如何划分责任比例?是否完全参照鉴定30%的建议比例?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结合三份司法鉴定意见认为:

1、病历违规≠伪造篡改,不直接推定全责

法院明确:医院重复套用电子签名、时间戳错乱、病历制作不规范,属于严重违反病历管理规范的行为,但不属于法律意义上“无中生有伪造、事后篡改病历”的情形。且本案病历瑕疵没有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无法开展医疗过错鉴定,因此不适用《民法典》过错推定全责规则,家属主张医院全责的诉求不予支持。

2、叠加病历违规情节,酌情调高医方责任比例

法院认为,医院不仅存在四项实质性诊疗过错,还存在病历管理严重违规、诊疗流程不规范、知情告知缺失等多重问题,过错情节更重,结合司法鉴定次要因素,参与度考虑16-44%,30%的建议,法院综合考量:最终酌情调高责任比例至40%

最终判决:涉案医院共计赔偿患者家属4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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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解读

很多当事人都有一个致命误区:只要病历有问题,医院就必须全责,但事实并非如此

1、病历违规、病历造假、病历篡改,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并不是所有病历问题都能推定全责。只有医院刻意隐匿、销毁、篡改核心诊疗记录,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时,法院才会直接推定医院全责。

像本案这种电子签名复用、时间戳错乱、事后补录病历等程序瑕疵,法院只会认定医院违规,作为加重医院责任比例的情节,不会直接判全责。

2、鉴定意见只是参考,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

司法鉴定给出的30%过错参与度,仅仅是医学参考意见,不是最终判决依据。庭审中,原告律师可以结合医院多重违规情节,向法院争取调高责任比例。本案中,法院结合病历违规、多项诊疗不规范,直接从30%调高至40%,为当事人争取了更多赔偿。

3、电子病历是当下医疗维权的核心突破口

目前大多数医院均使用电子病历,事后补录、套用签名、修改时间、模板化签名是高频违规问题。普通家属很难发现,但通过电子病历专项司法鉴定,调取医院后台操作日志、时间戳、签名轨迹,能够查清医院是否违规,进而争取更高责任比例。

如果你也遭遇医疗损害、发现病历疑似造假、记录异常,一定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通过专业司法鉴定确定医院过错,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孙晓伟律师专长:医疗纠纷、医美纠纷、医疗事故、医疗鉴定、医疗数据分析、电子病历分析。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安徽医科大学,医学学士学位,拥有医学与信息技术的复合型教育背景。有三甲医院工作经验,积累了丰富的临床诊疗和医院管理实务经验,熟悉诊疗流程、医疗规范及医患关系的处理。同时在医疗信息化领域有丰富经验,曾负责医院信息管理系(HIS)、影像归档和通信系统(PACS)、电子病历系统(EMRS)等多个核心系统的开发与实施,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孙晓伟律师既能从临床角度还原诊疗事实,又能从信息系统角度审查电子病历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孙晓伟律师兼具专利代理师、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二级建造师等执业资格。其独特的职业经历融合了医学、信息技术、项目管理与法律实务,能够从多维度精准把握复杂案件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