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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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经常与债权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用商品房折抵借款、工程款、欠款等债务。一旦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大量以房抵债协议会集中爆发争议:协议是否有效、能否继续交房、能否优先受偿、已交房是否需要退回、不能交房如何维权,都是实务高频难题。
那么,开发商破产的,以房抵债合同如何处理?
最高院最新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明确,可根据签约时间、债务性质、担保属性、登记状态,对以房抵债合同作出精准分类处理。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订的以房抵债:按担保规则处理,不支持直接交房
破产受理前,开发商在债务到期前,为担保债务履行与债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到期不还款则以房抵债的,性质属于让与担保,并非真实房屋买卖。
针对该类情形,法院统一裁判规则为:破产中不支持债权人要求交付房屋、过户房屋的请求,也不支持普通优先受偿,债权人只能回归原债权债务关系,正常申报破产债权。
唯一例外是登记情形: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债权人可按原债权主张就房屋价值优先受偿;仅办理预告登记的,可在破产受理时房屋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但破产受理前一年内,对原本无财产担保的债务突击办理登记抵债的,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以房抵债:符合条件可认定有效
债务到期后,双方对账确认、自愿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属于真实债务清偿安排,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协议合法有效。有效前提为: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权益,不存在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无效情形,不存在隐匿财产、个别清偿、恶意转移资产等违法情形。
值得重点注意:协议有效不等于全额债权都能抵作购房款。破产管理人有权审核原始债权,对超出法定保护上限的高额利息、复利、违约金等不受法律保护的部分,依法予以扣减,仅以合法债权部分折抵购房款。
审核后分两种结果处理:合法债权不足以覆盖全部房款的,按照普通购房人差额补缴规则处理;合法债权足以全额覆盖房款的,按照对应购房人权利规则,依法保护房屋交付、过户相关权益。
三、以房抵债协议被撤销或无效的彻底后果
若以房抵债协议存在破产法规定的无偿转让、低价处置、突击个别清偿、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协议自始不产生抵债效力。
此时维权路径彻底回归基础债权:债权人不能再主张交房、过户,只能按照原始债务关系申报破产债权。如果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债权人已经入住占用,破产管理人有权依法收回房屋;已经办理过户或预告登记的,法院可裁定撤销相应登记,房屋重新归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四、特殊优先债权抵债:六个月内个别清偿有效,无需撤销
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开发商以以房抵债方式,清偿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工程款债权、劳动报酬债权的,管理人主张个别清偿、请求撤销抵债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类抵债必须价值公允:如果抵债房屋价值明显高于所抵债权金额,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补足房屋价值差额,防止变相低价处置破产财产、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周军律师提醒,开发商破产后,以房抵债合同并非一概有效,也非全部作废。司法裁判核心区分担保型抵债与清偿型抵债、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合法抵债与恶意抵债,在保护真实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杜绝个别清偿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利益,实现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公平与规范统一。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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