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小酌、深夜赴宴
是日常放松的常态
但酒杯一端、方向盘一握
就是触碰法律红线、透支出行安全的危险行为
案例一:
违法人:舒某某
违法时间:2026年09月03日20时
违法地点:芦山县芦阳街道乐以琴路
违法车辆:川TV8***
酒精检测值:68mg/100mL
案例二:
违法人:文某某
违法时间:2026年9月2日02时10分
违法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
违法车辆:川A0***3
酒精检测值:192mg/100mL
案例三:
违法人:周某某
违法时间:2026年09月07日07时
违法地点:汉源县滨湖大道
违法车辆:川GW***6
酒精检测值:69g/100mL
案例四:
违法人:伍某某
违法时间:2026年8月29日22时
违法地点:雨城区熊猫大道
违法车辆:川TYH****
酒精检测值:54mg/100mL
案例五:
违法人:吴某某
违法时间:2026年8月30日01时
违法地点:雨城区大兴大道
违法车辆:川GB6***
酒精检测值:53mg/100mL
案例六:
违法人:任某
违法时间:2026年09月04日21时
违法地点:天全县九龙路
违法车辆:川GB***1
酒精检测值:30mg/100ml
交警蜀黍多次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希望这些“反面教材”
能让大家清醒地认识到
酒驾=违法,醉驾=犯罪
违法红线,一次也碰不得!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醉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百日攻坚行动”持续进行中~
大家千万别因为喝酒误事
我们会一直在路上
白天查,晚上查,节日查,凌晨照样查
没有所谓的“安全时段”,也没有所谓的“偏僻小路”
唯一的“安全”,只有四个字:滴酒不沾
酒醉驾没有侥幸
只有危险与代价
请大家严守法律法规
拒绝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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