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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小酌、深夜赴宴

是日常放松的常态

但酒杯一端、方向盘一握

就是触碰法律红线、透支出行安全的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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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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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舒某某

违法时间:2026年09月03日20时

违法地点:芦山县芦阳街道乐以琴路

违法车辆:川TV8***

酒精检测值:68mg/100mL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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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文某某

违法时间:2026年9月2日02时10分

违法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

违法车辆:川A0***3

酒精检测值:192mg/100mL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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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周某某

违法时间:2026年09月07日07时

违法地点:汉源县滨湖大道

违法车辆:川GW***6

酒精检测值:69g/100mL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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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伍某某

违法时间:2026年8月29日22时

违法地点:雨城区熊猫大道

违法车辆:川TYH****

酒精检测值:54mg/100mL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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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吴某某

违法时间:2026年8月30日01时

违法地点:雨城区大兴大道

违法车辆:川GB6***

酒精检测值:53mg/100mL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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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任某

违法时间:2026年09月04日21时

违法地点:天全县九龙路

违法车辆:川GB***1

酒精检测值:30mg/100ml

交警蜀黍多次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希望这些“反面教材”

能让大家清醒地认识到

酒驾=违法,醉驾=犯罪

违法红线,一次也碰不得!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醉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百日攻坚行动”持续进行中~

大家千万别因为喝酒误事

我们会一直在路上

白天查,晚上查,节日查,凌晨照样查

没有所谓的“安全时段”,也没有所谓的“偏僻小路”

唯一的“安全”,只有四个字:滴酒不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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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驾没有侥幸

只有危险与代价

请大家严守法律法规

拒绝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