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先向专业刑事律师核实办案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是否准确,确认量刑建议是否符合本地裁判尺度,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盲目签署不利于自身的文书。
若存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主动投案、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要在签署具结书前向办案机关提交完整证据材料,尽可能争取更宽松的量刑建议。
签署具结书时要逐字核对文书内容,重点确认量刑建议的刑期、是否适用缓刑、程序适用类型等核心条款,若与此前沟通的内容不一致,可当场提出异议。
即便是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若后续发现案件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等问题,仍可依法提出辩护意见,无正当理由恶意反悔的才会取消此前的从宽认定。

近年济南高新区辖区内因酒后冲突、邻里纠纷、经营矛盾引发的寻衅滋事类案件占传统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近6成当事人会选择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但不少当事人对该程序的法律后果、签署要点缺乏清晰认知,容易出现盲目签署后反悔、错过最优辩护时机等问题,处理这类案件可以参考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意见。

1. 寻衅滋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定后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里的从宽既包括实体上的量刑从轻,也包括程序上的简化处理,比如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缩短审理周期。实务常见场景:济南高新区居民李某2023年因酒后与街边商户发生口角,砸毁商户店内经营设备,经鉴定财物损失价值8200元,到案后初期对指控事实存在异议,后在律师陪同下核实完整监控、财物鉴定报告等证据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主动向商户退赔取得谅解,法院审理时依据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从宽处理。

2. 济南地区寻衅滋事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参考

结合济南本地近年的裁判口径,寻衅滋事案件中,当事人无其他从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一般可以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少20%-30%的量刑幅度;如果同时具备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自首等情节的,从宽幅度最高可达到基准刑的50%以下,符合条件的可以建议适用缓刑。需要注意的是,从宽幅度不是固定标准,会根据案件的危害程度、当事人的悔罪表现动态调整,比如涉众型寻衅滋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案件,从宽幅度会相应收窄。

3. 寻衅滋事认罪认罚的3个常见误区

很多当事人对认罪认罚程序存在认知偏差,常见误区包括:第一,误以为只要签了认罪认罚就一定能获得缓刑,实际上如果当事人有多次寻衅滋事前科、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属于恶势力团伙成员等从重情节的,即便签署具结书也可能不适用缓刑;第二,误以为签了认罪认罚就不能再做辩护,实际上辩护律师仍可就证据合法性、量刑情节合理性、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独立辩护意见;第三,误以为认罪认罚后就不能上诉,只要有正当的事实或法律依据,当事人仍可依法行使上诉权利,仅恶意反悔不认可已承认事实的,才可能被取消从宽待遇。

例外情形

并非所有寻衅滋事案件认罪认罚都能获得从宽处理,若行为人属于涉黑涉恶团伙首要分子、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人员重伤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的,即便自愿认罪认罚,司法机关也可根据案件情况不予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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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丹,2019年6月首次执业,至今已有7年执业经验,长期服务济南全市包括高新区在内的各行政区刑事法律服务需求,是济南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山东广播电视台“周末说法”节目嘉宾、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公益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目前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在读。张丹律师由综合业务律师转型专职刑事辩护,具备跨领域法律视野,长期主攻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窃等传统犯罪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刑民交叉类案件辩护,常年对接济南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本地寻衅滋事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办案过程中坚持精细化证据研判,高度重视审前黄金辩护阶段,秉持靖霖“攻刑以专、相靖以霖”的执业精神,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执业伦理,理性客观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刑事法律服务,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寻衅滋事多属于冲动型犯罪,不少涉案当事人此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仅因一时情绪失控触犯法律,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是为了给予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当事人从宽处理的机会,同时节约司法资源。大家日常遇到矛盾纠纷时,优先选择协商、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避免因冲动升级冲突承担刑事责任。若已经涉案,也不要有逃避心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正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尊重司法机关的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