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陈红印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被告人刘某(化名)涉嫌诈骗罪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在境外诈骗犯罪团伙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其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陈红印律师在本案中围绕“胁从犯”“犯罪对象”“量刑情节”等核心辩点展开有力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从轻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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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号为(2025)沪0114刑初×××号。被告人刘某于2023年6月至2025年3月期间,在缅甸妙瓦底环亚园区电信网络诈骗窝点从事“养号、引流”等工作,参与“虚拟币投资”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在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超过19个月。2025年3月19日,刘某被押解回国,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刘某及同案犯梁某、翟某、王某提起公诉,认定刘某系累犯、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接受委托后,陈红印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的核心辩护焦点在于:刘某在境外犯罪窝点是否构成“被胁迫参与犯罪”;其行为是否适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的入罪标准;犯罪对象为境外居民是否影响罪名认定。陈红印律师围绕上述焦点,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

庭审中,陈红印律师提出了系统的辩护意见:第一,刘某系被骗进入园区,出境目的并非直接赴境外从事诈骗活动,不应适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的兜底条款;第二,刘某在园区内从事养号工作,在诈骗环节中所起作用最小;第三,刘某所在团伙系针对境外居民实施诈骗,未侵犯中国公民财产权利;第四,刘某系在被胁迫情况下实施诈骗,家属曾于2024年3月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刘某也第一时间报名回国,说明其没有主动参与犯罪的故意。基于上述理由,陈红印律师提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应大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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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所在犯罪团伙以境外居民为对象实施诈骗,犯罪对象的变化不影响该行为系电信网络诈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本质,依法应予惩处;刘某于2023年6月加入园区从事诈骗活动直至2025年3月被遣返,在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超过19个月,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刘某在园区内有正常作息、休息期间可对外通讯,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参与实施诈骗时间较长,对实施犯罪具有一定积极性,家属报警不能证明其系被胁迫参与犯罪,故胁从犯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但综合考虑刘某的入职原因、所处犯罪场所环境等因素,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量。法院认定刘某系从犯,具有累犯情节,同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本案的判决结果,在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的情况下,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从犯依法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陈红印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扎实的辩护工作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与信任。

依法辩护,精准施策:从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看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与策略选择

这起跨境电信诈骗案的判决,不仅依法惩治了犯罪行为,更在刑罚裁量中充分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惩教结合”的刑事政策。陈红印律师在本案辩护过程中展现出的策略判断与法律适用能力,为被告人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依法辩护提供了有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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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根据属人管辖原则,中国司法机关依法享有管辖权;第二,参与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犯罪窝点累计超过三十日,即构成“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对象是否为境外居民不影响罪名认定;第三,被告人在境外虽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若能正常对外通讯、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参与犯罪时间长且未明确拒绝,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第四,被告人家属报警求助的事实虽不足以证明系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在量刑时可作为酌情从轻情节予以考量。本案提醒广大民众,切勿轻信“境外高薪招聘”等虚假宣传,一旦参与境外违法犯罪活动,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