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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6年7月1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收到由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专2026-06-0759;该《检验报告》的内容显示:海南向荣副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购进日期2026-05-29的【市调】荷兰豆被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为0.2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6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食专2026-06-0759)送达到海南向荣副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并对该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20260529批次的荷兰豆。经查,抽检不合格的荷兰豆是当事人从云南尤佳商贸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购进的,共购进荷兰豆5千克。进货单价6.3元/千克,销售单价为6.3元/千克。当事人购进这批经抽检不合格的荷兰豆时留存了购进票据及供货商云南尤佳商贸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收据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6年5月29日购进荷兰豆,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发布召回公告,排查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提交整改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吡唑醚菌酯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