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消息,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等重要法律问题,选取9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内容既包括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传统消费领域,也涉及人工智能、新能源、平台经济等新兴和重点领域。

其中,案例六为利用AI虚构他人产品测评文章搭车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例七为篡改同行直播带货视频误导公众构成虚假宣传;案例八为恶意剪辑他人产品测评视频贬损竞争对手构成商业诋。

详情如下:

案例六

利用AI虚构他人产品测评文章搭车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科技公司与某软件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主营销售进销存软件产品等业务。某软件公司为同业经营者。某软件公司以“进销存”为词根,利用AI批量生成文章标题,再交由AI自动生成相应文章,文章内容均为对某科技公司进销存软件的介绍和点评。某软件公司在自有网站发布上述文章,并在文章前后位置设置了指向其自有进销存软件产品的链接。某科技公司认为,某软件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软件公司利用人工智能等工具批量生成大量针对他人“进销存”软件的介绍、点评文章,并将其中含有“某进销存软件”字样的多篇文章发布至其官网,目的是利用搜索引擎的自然检索规则,使其官网发布的多篇涉案文章可以被检索并呈现至相关公众的检索结果中,以吸引相关公众点击文章中设置的其自有产品链接,实现引流目的。该行为降低了某科技公司的用户流量和交易机会,同时在网络中制造了大量垃圾信息,造成数据污染,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遂判令某软件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相应经济损失。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七

篡改同行直播带货视频误导公众构成虚假宣传

——某科技公司、某网络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某网络公司拥有艺人黄某直播切片的独家商业授权。某传媒公司通过某平台三个账号同日发布内容完全一致的带货视频,视频画面均截取自某科技公司和某网络公司获得独家授权的艺人黄某此前公开的直播内容。某传媒公司发布利用技术手段篡改配音的视频,将黄某直播中推荐的面膜品牌替换为其他品牌同类产品,并挂载对应商品链接进行带货牟利。某科技公司、某网络公司认为某传媒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不仅包括直接针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等所作宣传,还包括对商品的推广关系进行的商业宣传。本案中,某传媒公司通过某平台涉案三个账号发布涉案视频推广商品时,使用了某科技公司、某网络公司获得独家授权的黄某直播切片画面,该画面通过技术手段变更声音内容以推广非黄某直播中销售的面膜,该商业宣传为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且该虚假信息易误导消费者认为某传媒公司推广的面膜商品与黄某存在关联或系黄某推荐,从而为其带来不当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遂判令某传媒公司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传媒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八

恶意剪辑他人产品测评视频贬损竞争对手构成商业诋毁

——某公司、某电池公司与孙某、某新能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刀片电池”的专利权人,某电池公司系其全资子公司,主营“刀片电池”的研发生产。某新能源公司与某公司、某电池公司为同业经营者,孙某系某新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在其运营的某平台账号发布“刀片电池”与固态电池穿刺对比视频。该视频通过恶意剪辑他人在先发布的“刀片电池”穿刺测评视频,保留穿刺与起火镜头并加以拼接,营造“刀片电池”一经穿刺即起火的虚假效果,同时展示某新能源公司的电池产品经钢钉、电钻、砖头等多重冲击仍不起火的画面。视频发布后,引发社会公众对“刀片电池”的大量负面评论。某公司、某电池公司认为,孙某、某新能源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某电池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均为新能源电池产品经营者,属于同业竞争关系。某新能源公司为推广自身电池产品,恶意剪辑“刀片电池”穿刺测评视频,拼接“刀片电池”穿刺与起火镜头,营造该电池一经穿刺即起火的虚假效果,贬损“刀片电池”产品性能,属于歪曲真实情况的误导性信息。该视频造成相关公众对“刀片电池”的大量负面评价,损害了某公司、某电池公司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一审法院遂判令某新能源公司赔偿某公司、某电池公司10万余元。该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