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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在先使用抗辩常被涉嫌侵权企业用作免责理由,但由于适用标准模糊、举证要求不清,不少恶意攀附品牌的主体试图借此规避侵权责任,造成司法裁判乱象。江门中院近期审结的“杜邦”涂料商标侵权二审案件,通过完整的事实核查与严谨的法理说理,厘清了在先使用抗辩的适用边界,对商标侵权案件审理和企业品牌合规经营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本案核心侵权事实清晰,属于典型的同业攀附品牌、假借境外主体主张在先权利的商标纠纷。杜某公司合法持有2022年7月申请的“杜邦”系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涂料、油漆等核心产品品类,经过长期市场运营,该商标已在行业内形成稳定知名度,依法享有排他性注册商标专用权。反观被告漆某某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自身并未注册任何“杜邦”相关商标,企业字号也无对应文字内容。为蹭取品牌流量,该公司在官网、电商店铺及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杜邦”标识,刻意制造品牌关联。

纠纷发生后,杜某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一审过程中,漆某某公司提出核心抗辩,主张其标识源自2021年法定代表人设立的境外公司,早于涉案商标申请时间,基于合法授权享有在先使用权。一审法院经审理未采纳该抗辩,认定其商业性使用行为极易引发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3万元。漆某某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主张网络宣传不构成侵权,相关责任应由境外授权企业承担。最终,江门中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其在先使用抗辩不成立。

从知识产权专业视角分析,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细化了在先使用抗辩的法定构成要件与证据审查标准,纠正了市场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在先使用抗辩并非无条件免责,必须同时满足时间在先、真实商用、具备商誉、主体同一等核心要件,这也是司法审判的核心裁判逻辑。

其中,主体同一性原则是本案最关键的裁判要点。商标在先使用权依附于原始使用并积累商誉的经营主体,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通过关联关系、授权许可、境外控股等方式随意转移承袭。即便境内外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致,但二者属于独立法人,权利无法跨主体承继,从根源上否定了被告的抗辩基础。这也明确了司法态度:关联公司的在先使用记录,不能直接为被控侵权企业免责。

同时,本案严格区分了“筹备行为”与“真实商标使用行为”。司法实践中,仅域名注册、包装设计、页面搭建等前期筹备操作,不属于面向公众的市场化商用行为,无法积累商标商誉,不能作为在先使用的依据。被告提交的无关联发票、自制合同、设计记录等材料,因缺乏关联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未达到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的举证标准,自然无法得到法院采信。

总体而言,本案确立了清晰的裁判导向,大幅压缩了恶意商标抗辩的空间。对企业而言,在先使用抗辩的核心在于“真实使用+完整举证”,零星、碎片化的操作记录不具备法律效力。企业若想合法主张在先权利,必须保证使用主体统一、使用行为持续市场化,同时系统化留存完整时间证据,唯有形成合法、稳定的在先商誉,才能获得司法保护。

本案也进一步凸显了商标法“诚实信用”与“保护在先商誉”两大基本原则的司法落地。现实中,大量投机经营者利用境外空壳公司、关联主体错位布局商标,试图以时间差套用他人成熟品牌商誉,本质属于恶意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通过本案这一判决,既有力维护了注册商标的公示公信力与权利稳定性,也倒逼市场主体规范自身商标使用行为,摒弃侥幸投机心理,真正依托自主经营、品牌培育提升市场竞争力,为涂料行业乃至全品类商标合规使用营造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来源 | 案件信息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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