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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的关注点,正在从“某项权益是否值得保护”,进一步转向“某种竞争机制是否被不正当地扭曲”。

作者 | 布鲁斯

从AI批量生成虚假“测评文”,到企业生产、销售帮助外卖骑手自动抢单的“点滑器”;从浏览器重构网络文学页面、剥离充值订阅功能,到企业负责人通过个人账号发布恶意剪辑的电池测评视频——不正当竞争正越来越多地嵌入算法、流量、内容生产和平台运行规则之中。

2026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是最高法自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10月15日施行后首次在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发布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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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批案件并非都直接适用新法,但它们与修法方向形成了清晰呼应: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的关注点,正在从“某项权益是否值得保护”,进一步转向“某种竞争机制是否被不正当地扭曲”

一、企业名称“合法登记”,不再是混淆行为的安全垫

传统仿冒混淆仍占据本批案例的重要位置,但规制已经明显向风险源头推进。

案例一“金六福尚美”字号案进一步压缩了利用企业名称攀附他人商誉的空间。

被告将“金六福尚美”登记为企业字号。“六福”“六福珠宝”是在先注册商标。二审曾以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全称为由,否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法再审则撤销相关判项,维持一审关于停止侵权、停止使用相关企业名称并赔偿10万元等判项。

该案传递出的核心规则是:企业名称是否合法登记、是否以全称规范使用,并非判断混淆行为的终点。只要相关使用仍足以使公众对商品来源或者经营者关系产生误认,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与最高法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中的“某牛”字号案形成递进。“某牛”案将规制提前至字号登记环节;“六福”案则进一步明确,规范使用经过登记的名称也不当然免责。行政登记与知识产权风险审查是两套不同的逻辑,企业设立、品牌并购、加盟和经销环节都需要据此重新评估字号风险。

这一变化会直接影响品牌并购、加盟、经销、贴牌生产和新公司设立。企业名称核准与知识产权风险审查是两套不同的逻辑。尤其在同一行业中,明知他人在先标识具有较高知名度仍选择近似字号,行政登记很难再成为有效抗辩

案例四《狂飙》剧名案则将同一逻辑延伸至文娱IP。法院认定,随着电视剧热播,“狂飙”已与特定影视剧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受到保护。被告某酒业公司不仅在商品和宣传中使用“狂飙”变体文字,还将其登记为企业字号,并搭配使用剧中人物名称、影视画面等元素,最终被判赔偿500万元

该案并非赋予所有热门剧名排他权。剧名能否受到保护,仍取决于其知名度、识别性以及被诉使用是否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联名或合作关系。

更具产业警示意义的是,负责生产涉案酒类商品的代工企业因未尽审慎审查义务,被判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贴牌和代工行业而言,客户提供标识并不意味着生产方可以免于核验。面对热门影视IP、知名品牌等显著风险信号,代工方也可能进入责任链条。

二、技术秘密赔偿开始从“估技术”转向“算生意”

案例二高炉煤气前端干法精脱硫技术秘密案,可能是本批案例中对技术型企业影响最大的一案。

某工程公司作为被诉侵权项目的技术提供方,因使用涉案技术获得项目机会和4458.49万元报酬。最高法将该笔报酬全额认定为侵权获利,并以此为基础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因计算结果超过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全额支持其赔偿请求。

这一裁判最受关注之处,在于没有机械套用技术贡献率,而是追问:被告取得这笔生意,是否由涉案技术秘密直接决定?

但其适用前提同样明确——某工程公司是项目的技术提供方,技术秘密侵权直接决定了其获得商业机会。该案不能被理解为“项目使用了侵权技术,全部项目收入就等于侵权获利”。在技术仅为产品或工程部分要素时,仍可能需要扣除设备、施工、品牌、渠道等其他因素的贡献。

这一路径将改变技术秘密案件的举证重点。权利人除证明秘密性、保密措施、接触和实质相同外,还要通过投标条件、技术协议、客户选择原因和合同报酬构成,证明涉案技术与项目机会之间的因果关系

同时,接受、使用相关技术的某技术公司和某线材公司,也被判在各自因侵权所获利益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工程总包方、业主方和技术合作方不能只核查专利权属,还要确认技术来源是否合法、提供方是否有权披露和交付商业秘密。

该案提供了一种可用的赔偿计算路径,而非确立“项目取酬一律全额计算”的普遍规则。这一裁判与实践中常见的“技术贡献率扣减”之间仍存在需要观察的张力。

三、互联网专条开始深入平台的分配和营利机制

本批案例中的案例三浏览器“转码重构”案和案例五外卖抢单“物理外挂”案,均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所规制的网络竞争秩序。

案例三浏览器“转码重构”案中,浏览器通过插件重构原创文学网站页面,删除登录、充值、打赏、订阅等功能,并嵌入自身AI助手、会员标识和增值服务。法院认为,这已不是单纯改善阅读体验,而是系统性剥离原创网站的核心交互和营利功能,构成对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的妨碍、破坏。

浏览器还在页面中插入浮窗链接,将用户引向包含盗版资源的搜索结果。法院分别按照互联网专条的兜底规定和“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具体类型评价上述行为,最终判赔110万元

该案真正划定的是技术优化与商业替代之间的边界:第三方可以改善用户体验,但不能一面利用他人内容吸引用户,一面切走原服务的订阅、广告和增值服务收入。

案例五外卖抢单“物理外挂”案则把互联网专条从软件冲突延伸到硬件设备。被告电子公司生产、销售“点滑器”,并发布教程指导骑手实现自动刷新、自动抢单,累计销售额达数百万元。法院认定其破坏平台正常服务和订单分配,判赔300万元

该案的关键不在使用外挂的骑手,而在外挂供给者的独立责任。即使设备不侵入代码、不拦截数据,只要被专门用于绕开平台机制、破坏正常订单分配,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然,平台规则并不因被写入服务协议就天然合理。法院仍需审查规则本身的正当性,以及被诉行为对其他骑手、商家和消费者的具体影响。本案的价值,正在于没有简单采用“违反平台规则即违法”的推理,而是考察了多方主体所受的竞争损害。

四、AI竞争司法从保护模型投入转向治理虚构内容

在最高法此前发布的“变身漫画特效”案中,法院确认,经过训练和调校形成的AI模型结构与参数,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此次发布的案例六AI虚构软件测评案,则把司法关注点转向AI的使用责任。

被告利用AI批量生成针对竞争对手软件的虚构介绍、点评文章,在自有网站发布,并设置指向自身产品的链接,借搜索引擎获取流量。法院依据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认定其降低竞争对手的流量和交易机会,并制造大量垃圾信息、造成“数据污染”,构成不正当竞争。

“数据污染”是此次发布中值得关注的新表达。法院规制的不是使用AI本身,而是经营者借助AI低成本、规模化生产能力,虚构测评信息并截取竞争对手的搜索流量。对搜索平台、内容平台和大模型产业而言,这类内容如果持续进入检索、推荐和训练链条,还可能提高信息筛选成本和数据治理成本。

与此同时,最高法强调“稳妥适用”一般条款。AI内容数量大、质量低或者给竞争对手带来流量压力,并不足以直接推导出违法结论。是否存在信息虚构、交易机会的不当截取以及可识别的竞争损害,仍是司法介入的关键。

五、直播切片和比较测评:法院开始审查消费者看到的“完整信息”

本批9案中,有3案直接涉及直播、短视频和比较营销:篡改直播带货视频构成虚假宣传,恶意剪辑电池测评视频构成商业诋毁,遮挡品牌但仍可识别商品来源的不实比较广告同样构成商业诋毁。

三案表明,法院不再孤立审查经营者说出的某一句话,而是结合画面剪辑、商品包装、搜索提示、评论区反馈和商品链接,判断消费者最终接收到的完整信息

案例七直播切片案中,被告篡改艺人原直播配音,将其实际推荐的面膜替换为另一品牌商品,并挂载链接带货。法院明确,虚假宣传不限于商品性能、质量和销量,虚构达人与商品之间的推广关系,同样可能误导消费者。

该案的原告并非艺人本人,而是持有其直播切片独家商业授权的两家公司。法院支持授权方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说明独家授权形成的推广关系、内容经营利益和交易机会,也可能获得竞争法保护。这对正在扩张的达人切片分销行业具有直接意义:授权范围、独占性和维权安排将成为授权合同中的核心条款

案例八刀片电池案中,某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个人账号发布恶意剪辑的测评视频,将电池穿刺画面与起火画面拼接,制造“一经穿刺即起火”的虚假效果。法院最终判令该公司赔偿10万余元。企业负责人以个人账号为公司产品营销,并不能当然切断公司责任。账号归属、内容目的、产品指向和实际受益关系,都可能成为判断公司责任的因素。

案例九“诺特兰德”不实比较广告案中,被告虽遮挡“诺特兰德”品牌标识,但产品包装、平台搜索提示和评论区反馈仍足以锁定特定商品。法院认定其关于产品“含量都不达标”“钙铁锌是淀粉做的”等表述构成商业诋毁,判赔30万元。其规则可以概括为:打码不是免责技术,只要受众仍能识别被贬损对象,经营者就可能承担责任。

六、“整治内卷”不是保护企业免受竞争

最高法在此次发布中提出依法整治“内卷式”竞争。这一表述不能被理解为司法开始限制价格战、营销战或者企业间的激烈竞争。

从入选案例看,法院否定的并不是低价、比较或者批评本身,而是恶意剪辑、伪造推广关系、缺乏事实依据的断言和技术作弊

企业可以证明自己的产品更便宜、更安全或者更有效,也可以对竞争产品作出有事实根据的评价;但不能篡改测试结果、虚构推荐关系或者制造不实信息取得交易优势。

因此,本批案例中“整治内卷”的司法含义,更接近于治理失真信息、恶意诋毁、商业秘密侵夺和规则作弊,而不是为正常价格竞争设置保护墙。竞争强度本身不等于不正当竞争,只有当竞争手段从产品、价格和服务转向造假、侵夺、截流和作弊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才有介入的必要。

知产力判断:竞争法正在更贴近价值形成的真实链条

今年最高法发布的这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覆盖企业字号、影视IP、技术秘密、平台订单、搜索流量、直播授权和产品测评。把近年典型案例放在一起观察可以看到,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覆盖的对象正在不断深入产业运行的基础环节:企业名称承载品牌信用,技术秘密决定项目机会,算法和平台规则分配订单,搜索系统影响用户注意力,直播背书和产品测评塑造消费者信任。

这种变化并不意味着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变成无所不包的“商业公平法”,而是法院正在把竞争损害还原到真实商业链条中判断:谁借用了他人的市场识别,谁依靠被侵夺的技术拿到项目,谁通过改变平台机制获得订单,谁利用失真内容影响消费者决策。

从知识产权商业价值看,无形资产能否获得有力度的保护,越来越取决于其能否与真实交易建立联系:剧名是否形成稳定的市场识别,技术是否决定项目机会,虚假测评是否改变消费者选择,授权内容是否形成独立的经营利益。

对市场而言,下一步更值得观察的不是赔偿数字是否继续上升,而是这些规则能否在类案中稳定下来:既不让AI、算法和平台规则成为破坏竞争机制的工具,也避免以一般条款压缩正常技术创新、产品比较和价格竞争的空间。只有当司法规则准确对应价值创造和交易机会的形成过程,知识产权保护才可能真正转化为可预期的市场秩序。

封面来源 | 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