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山东高法公布了一则案例解析,看得我心里五味杂陈。
一位物理老师,早上7点55分走路去学校上班,在校门通道口不小心摔了一跤,左臂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他觉得自己是为了上课才到学校,校门通道是进学校的唯一必经路,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于是申请工伤认定。
结果,人社局不认,法院一审、二审也维持了不予认定的结论。
消息一出,评论区炸了。很多老师留言:“连进个校门都不算上班?”“以后是不是得掐着秒表进校门,不然摔了都得自己扛?”
今天,我们就借着山东高法的这份法律分析,把这事掰开揉碎了聊聊。法理之外,更该有人情。
01
先来看看法院的判决依据,到底“卡”在了哪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通常有几种常见情形。而本案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条款上:
第一种可能:“预备性工作”受伤。
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但法院认为,肖某7点55分摔伤,虽然时间上算“工作时间前后”,但“走路去上班”这一行为,并不属于“从事与教学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也就是说,你只是在走路,不是在搬教具、不是在备课、不是在辅导学生,所以不符合。
第二种可能:“上下班途中”受伤。
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但肖某是自己走路不慎摔倒,既不是交通事故,自己还要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这条也靠不上。
最关键的一点:校门通道算不算“工作场所”?
2025年人社部发〔2025〕62号文对“工作场所”做了细化,包括用人单位能有效管理的区域、完成特定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来往多个工作场所的合理区域。
但在本案中,法院显然没有将“校门通道”认定为“工作场所”,而是将其视为“上班途中”的延伸。既然是“途中”,又不是交通事故,那自然就不算工伤。
法理上,似乎挑不出大毛病。但情理上,却让人如鲠在喉。
02
最让人心寒的,不是法条的冰冷,而是现实中教师权益的“真空地带”。
我们常说,教师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医生穿起白大褂才算上班,工人走进车间才算上岗,但老师呢?
一个负责任的老师,踏进校门的那一刻,眼睛就开始扫视校园,看看有没有安全隐患;耳朵就开始捕捉学生的喧哗,看看有没有矛盾纠纷。校门通道,是老师从“社会人”切换成“教育人”的第一现场,是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起点。
如果校门通道不算工作场所,那老师在校门口看到学生打架去劝阻,算不算履行工作职责?如果算,为什么摔伤了就不算?
这种“掐头去尾”的认定方式,本质上是对教师职业特性的漠视。平时要求老师“提前到岗”“延时服务”,把那些额外的时间都算作“奉献”;可一旦出了事,就把时间卡得比考勤机还准,把空间缩得比办公室还小。
这就是典型的“免责式管理”:平时讲情怀,出事讲规则;平时谈奉献,担责谈条款。
03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机械执法”正在成为常态。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并不少见:
有老师在家批改作业猝死,不被认定工伤,因为“家不是工作场所”;
有老师下班后在学校微信群里解答家长问题突发疾病,不被认定工伤,因为“下班了”;
现在又多了一个:老师在上班路上进校门时摔伤,不被认定工伤,因为“走路不是预备性工作”。
长此以往,老师们会越来越没有安全感。当他们在校门口看到学生有危险时,第一反应可能不是冲上去,而是先想想“我是不是在工作时间?会不会给自己惹麻烦?”
这不是我们想看到的局面。教育的温度,首先应该体现在对教师权益的保障上。如果连老师自己都在寒风中瑟瑟发抖,又怎么能指望他们给学生送去温暖?
04
当然,我们不是要质疑法律的严肃性,而是呼吁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多一些“以人为本”的考量。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于教师这类特殊职业,能否出台更具操作性的细化标准?
比如,能否将“校门通道”“校园内通行道路”明确认定为教师的工作场所延伸?
能否将“为上课而进行的必要行走”视为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
能否在认定“上下班途中”时,充分考虑教师早到、晚走的职业习惯?
这些并不违背法理,反而更能体现法律的温度。
05
最后,也想给各位同行提个醒:
虽然我们呼吁制度完善,但在现状下,还是要学会保护自己。
上下班途中,尽量注意安全,选择平坦路面;
校内行走,尤其是在雨雪天气,更要小心谨慎;
如果发生意外,第一时间保留证据,比如现场照片、同事证言、监控录像等,为可能的维权做好准备。
也希望每一位学校管理者能看到这个案例,反思一下:如果你们学校的老师也遇到同样的情况,你们是会第一时间站出来为他撑腰,还是忙着和他划清界限?
一位认真上课的老师,不该在摔伤后,还要独自面对冰冷的制度和不近人情的判决。
愿每一位教书人,都能被温柔以待。
愿每一所学校,都能成为老师最坚实的后盾。
本文基于山东高法公开案例及法律解析进行评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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