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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沪网了解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定于2026年9月10日上午9时召开2026年第84次审议会议,届时将审议汉盛(上海)海洋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盛海装”)的首发事项。
据悉,汉盛海装的主要业务是从事海洋船舶和海洋工程水资源与环保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船用设备备件的销售。公司产品主要可分为供水处理和排放处理两大系列,其中供水处理系列产品包括海水淡化和淡水净化两大板块;排放处理系列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尾气(洗涤水)处理三大板块。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板式造水机、反渗透造水机、淡水系统、船用焚烧炉、EGR洗涤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
据招股书显示,汉盛海装本次拟募集资金31,612.58万元,募集资金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公司长兴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与分部建设项目,具体如下:
(截图来源于汉盛海装招股书)
中沪网发现汉盛海装还存在以下疑点,业绩增速大幅下降,毛利率变化异于同行;实控人简历或虚假陈述,信披质量或“打折”;因专利侵权被起诉尚未结案,且一审已败诉。
01
业绩增速大幅下降,毛利率变化异于同行
据招股书财务数据显示,2023年、2024年和2025年(以下简称“报告期”),汉盛海装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9,495.76万元、29,770.73万元和38,388.22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430.30万元、8,212.53万元和9,868.44万元。
报告期各期,汉盛海装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47.88%、52.70%和28.9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长率分别为40.95%、85.37%和20.16%。2025年公司业绩增速大幅下降。
报告期各期,汉盛海装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收入分别为11,590.88万元、19,519.08万元和23,916.5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90%、66.02%和62.67%,外销构成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渠道,而外销收入中,保税区销售占比分别为60.05%、50.31%和61.92%。保税区销售模式下,客户为境内船舶制造企业,而船东为外籍。
报告期各期,汉盛海装毛利率分别为45.56%、48.29%、47.80%,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较高且总体呈现增长趋势。值得注意的是,汉盛海装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均值分别为32.58%、33.75%、24.94%,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可以看出,报告期内汉盛海装的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而且变化趋势也并不一致。
02
实控人简历或虚假陈述,信披质量或“打折”
据招股书显示,顾国彪持有公司1,563.3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2.57%;李军华持有公司1,360.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8.33%。2015年9月30日,顾国彪和李军华经协商一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此外,顾国彪、李军华与陈亚军于2025年12月13日签署《之补充协议(二)》,陈亚军作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将在股东权利行使、经营决策等方面始终与顾国彪保持一致。因此,顾国彪、李军华二人合计控制公司69.24%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顾国彪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军华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据招股书顾国彪简历显示,1993年8月至1995年10月,顾国彪担任上海中集内燃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内燃”)主任工程师。值得注意的是,据中集内燃工商信息显示,中集内燃成立于1995年1月,也就是说,顾国彪开始任职中集内燃主任工程师的时间比中集内燃成立的时间还早一年多。
(截图来源于中集内燃工商信息)
对此,有相关专业人士表示,企业实控人的履历确实非常重要,因为高管履历出现有违事实性矛盾。可能会让市场怀疑企业的诚信程度,因此无论如何,企业对于披露的任何信息都应更严谨。
另外,除控股股东顾国彪、李军华外,持有汉盛海装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还有陈亚军、王天富,分别持有公司8.33%、7.50%股份。
据招股书王天富简历显示,2006年4月至今,王天富担任埃维能(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能”)高级销售经理。据埃维能工商信息显示,埃维能成立于2013年7月,同样王天富担任埃维能高级销售经理比埃维能成立的时间早了7年多。
(截图来源于埃维能工商信息)
03
因专利侵权被起诉尚未结案,且一审已败诉
此外,汉盛海装目前还存在专利侵权遭起诉的情形,目前尚未结案,但一审判决公司侵权成立。
2023年4月6日,上海玄舟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案件原告,以汉盛海装存在制造、使用、销售及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1510620976.3”、名称为“基于套管形式的船舶燃油预热系统及其预热方法”的发明专利为由,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公司及其他2名被告提起侵害发明专利权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专利号为“ZL201510620976.3”的“基于套管形式的船舶燃油预热系统及其预热方法”发明专利,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及许诺销售实施该专利方法的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2)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00元(暂定)及合理维权费用律师费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2023年9月26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受理立案。审理过程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法追加专利权人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为本案第三人。原告撤回对其他2名被告的起诉,将其变更为第三人,并变更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专利号为ZL201510620976.3的“基于套管形式的船舶燃油预热系统及其预热方法”发明专利,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及许诺销售实施该专利方法的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5,000元,其中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5,000元。
2025年5月3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2023)沪73知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汉盛(上海)海洋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玄舟实业有限公司享有许可使用权的ZL201510620976.3号、“基于套管形式的船舶燃油预热系统及其预热方法”发明专利的侵害;2、被告汉盛(上海)海洋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玄舟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万元;3、驳回原告上海玄舟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40元,其中被告(本公司)负担人民币18,174元。
汉盛海装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且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8月7日受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案件仍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尚未有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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